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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念共同体:法和经济学的新方法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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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生活和复活

书籍名:《信念共同体:法和经济学的新方法》    作者:考希克·巴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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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的讨论让我们转向另一个哲学问题,这个问题出现在博弈论经济学的所有实际应用中,也隐含在法和经济学中。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对这个问题采取了视而不见的处理方法。这一问题与生活博弈的含义有关,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生活博弈是一种包括所有参与者在内的博弈,人们可在其中做任何大自然允许的事情。用梅拉斯等人(Mailath、Morris and Postlewaite,2017,第33页)的话说,“在任何可想象的情况下,他可以采取的所有可能行为”。就像宾默尔(Binmore,1995,第134页)指出的,约束生活博弈的是“自然法则而不是社会规则,对自然法则我们别无选择,只能遵守它;对社会规则我们通常可选择遵守,也可不遵守”。

当我们想研究制度的形成,例如社会规范、习俗和法律,或是治理实践,似乎很自然地会从生活博弈开始,然后试图理解我们所看到的是如何形成的(Binmore,1995)。这是梅拉斯等人(2017)采用的方法,也正是我在上面所做的。

生活博弈的麻烦问题是:它究竟是不是一个定义明确的博弈?为了能够进行严格分析,并使用正式的均衡概念,例如纳什均衡或子博弈精炼均衡,我们需要一个定义明确的博弈。即使在生活博弈中,参与者的集合也可以通过包括所有人而被恰当地定义,但对于“人们可以毫无限制地选择任何行为”的论断,仍然存在一些重要的疑问。麻烦源于这不仅是一种模糊不清的说法,而且会导致我们陷入悖论和不可能之中。

在转向悖论问题之前,对于把“物理法则或自然法则允许的所有行为”当作参与者可行的行为集的一部分是否恰当,可简单说明如下:当我们购买商品时,会计算想要购买商品的总价,在头脑中比较不同价格的不同商品;但(绝大多数人)绝不会计算偷走另一个人所买物品或者钱包的成本和收益,我们的思维甚至不会想起这个,尽管从物理法则上看,这是可行的。而且,我们不偷走他人的钱包,也不是因为最优化的策略使我们拒绝该选项,而是我们根本没有将它考虑在选项中。此外,类似的说法不仅适用于人类,也适用于动物。在对待马匹时,你会被告知不要站在它们的后面,因为它们会踢人,但靠近它们的嘴却没关系,因为它们通常不会咬人。这并不是说马不能咬人,而只是它们不想咬人,即使它们想要攻击你,也不会用嘴。这类例子,即那些在物理上可行但甚至不被考虑的行为,在刻画生活博弈中可行的行为集时,就会带来现实问题。因为在这种意义上,“什么可行”和“什么不可行”都带有模糊性,需要做出判断。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方法是做出一些简单粗暴的假设。

一个把我们直接引入悖论的更大问题,源于这样的说法:生活博弈中的每位参与者被允许采取任何可能的行为,这是一个类似于困扰早期集合论的问题。早期集合论使用了全集的概念,即包括所有可能事物的集合,并以此作为起点。在这一假设基础上的操作,导致了一些著名的悖论,如“罗素悖论”。由于全集的存在被视为是自然的,所以超出了可检验的范围。逻辑学家花了一段时间才意识到,罗素悖论源于“存在一个包括所有事物的集合”这一隐含假设。

让我们继续对生活博弈的讨论,进而延伸到对法和经济学的概念化。我们不能仅仅断言参与者可以做“任何事情”,因为根本就不存在“任何事情”这样的事情。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定义每个参与者可行的行为集,而非简单地摆手声称参与者可以做任何事情。但这也意味着,我们常常可以考虑那些因超出指定的可行集而不被允许的行为。

在构建法和经济学的博弈论模型时,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现代集合论。我们必须首先指定所有参与者,对参与者来说所有可行的策略(和相应的收益函数),从而构成生活博弈。这意味着在博弈过程中,你不能突然复活(resurrect)一个原先在场边休眠(dormant)的新参与者(如警察或法官);你也不能临时改变博弈规则,增减参与者的行为策略集,正如新古典法和经济学中曾经规定的那样。我称之为“复活法则”。简而言之,当我们在描述一场生活博弈时,我们并非断言,除了一开始指定的可行策略集,没有其他可能的策略;而只是简单地规定,没有新的策略会在博弈过程中生成或消失;也没有会复活的休眠参与者。

就本书提出的法和经济学焦点方法而言,上述问题对我们并没有确切的影响。因为我们一开始已明确定义了所要进行的实际博弈,而不是随意地引用生活博弈或经济博弈的概念。例如,在上文所述的囚徒困境生活博弈的不同版本中,整个博弈从一开始就被设定好了,博弈本身、博弈规则、参与者是谁以及他们能做什么,都没有任何模糊之处。然后,我们称之为生活博弈。一旦这个博弈被设定,我们保证不会从外部引入新的元素——新的参与者或者新的行为。换句话说,博弈满足“复活规则”。虽然这并不能解决悖论,但可以让我们绕过悖论。

令人安慰的是,法和经济学以及可能所有学科的表述,都存在与其基础相关的开放式问题,并由此造成了困扰。事实上,我认为全集带来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生活博弈的问题,不仅在建模中是难以避免的,在日常生活中也是难以避免的。

假设有人请你吃饭,主人在晚餐前一天问你,有什么东西你不吃。你说:“只是不吃螃蟹。”结果在第二天吃晚餐时,你发现盘子里有两块木头,并听到主人说:“好好享用吧。”如果你抗议说你不吃木头,主人可能会反驳,你前一天没有给出确切的答案。这个问题源于在你们的谈话背景中,存在未指定的全集。当你被问及不吃什么时,事实上有一个你必须从中选择的隐含集合。有时我们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由全集的模糊性引起的,因为不同的人在各自的头脑中有不同的全集。这类矛盾的出现,并不一定意味着某些人的思考或言语非常草率,而仅仅表明我们头脑中暗含的全集是不同的。我认为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它也是某些跨文化冲突和误解的根源。这里的唯一希望是,这种元认识(meta realization),即我们之间的一些冲突是基于不可避免的哲学问题,可以使我们对彼此更加宽容,从而有助于避免更糟糕的后果。

回到法和经济学,要解决上述问题,意味着永远不会有终极模型,因为我们总可以把越来越多的维度和复杂性纳入其中。由于我用经济学中的一般均衡模型类比本书试图为法和经济学所做的工作,所以需要指出的是,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一般均衡模型中。并不存在终极的一般均衡模型,当一般均衡模型的构建已经包括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后,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把制度、政治和社会以及社会规范的内生形成等因素,再纳入模型。

在第3章中,法和经济学的焦点方法将所有执法人员(即我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都作为博弈的一部分,但并没有将起草和颁布法律的行为纳入博弈,因此对于谁制定和颁布法律,留下了模糊之处。在本章中,我们稍稍拓展了范围,将立法者也作为一位参与者引入博弈,他将发出自己想要做什么的信号。但也可以更进一步,让会颁布哪部法律也由博弈内生决定。一般均衡经济学的范围是可以无限拓展的,法和经济学的焦点方法同样如此。因此,新方法应该被视为更好地理解社会和经济的起点而非终点。


在此我引用了2001年工作论文的原始版本。

此外,这也适用于Ali and Liu(2017),因为他们也清楚地认识到所有法律最终都是由其他参与者执行的。

关于这点的进一步讨论,请参见Basu(1983,2011a)和Myerson(2004)。

它也表明,行为经济学模型和依照现实构建的新古典模型之间的区别可能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么明显,因为我们在新古典模型中描述的可行集(feasible set)通常会受到内在道德的约束。

罗素悖论很容易理解。在“包括所有事物”的集合中,定义一个子集X,它由不是自身元素的所有集合组成。现在,X是自身的一个元素吗?如果是,那么它就不是自身的一个元素;如果它不是它自身的元素,那么根据定义,它就是自身的元素。根据我们掌握的知识,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上述矛盾源于“存在一个包括所有事物的集合”这一假设。因此,罗素悖论表明不可能存在一个“包括所有事物”的集合。

在法学理论中,对这类悖论的论述似乎很少,例外的情况参见Hockett(1967)和Jain(1995)。

我在这里提出的观点,接近于Binmore(1995,第135页)的建议:“我们的经验知识和理论工具,都不足以让我们阐明和分析我们想要研究的‘参与者进行的基本生活博弈’。如果想深入了解制度的运作,我们别无选择,只能发明关于生活博弈的可驾驭模型,而我们十分清楚这些模型是对现实情况的极端简化。”我的观点与上述论断唯一可能的不同是:我认为我们应该这样做,不是出于可行性的原因,而是如果不这么做,我们就会陷入哲学悖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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