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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腐败之害

书籍名:《信念共同体:法和经济学的新方法》    作者:考希克·巴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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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让我们回到第2章开始时讨论的议题,即早期法和经济学思想家分析的犯罪和惩罚问题。犯罪、惩罚与腐败密切相关。腐败通常是指在执法人员(即警察、官僚或政客)的默许下违犯法律的行为。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说,偷窃是一种犯罪,但它不会被描述为一种腐败行为。腐败通常涉及合谋的国家工作人员。施莱弗和维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1993,第599页)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他们将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出售政府资产以谋取私利”。如果执照和许可证具有价值,可以通过贿赂手段获得,这实际上就是出售政府资产,从而构成腐败。

腐败现象的存在,是传统法和经济学的根基尚存缺陷的确凿证据。大多数对腐败问题的标准处理,都采取了一种极其局部的均衡分析方法,视执法人员在分析框架之外;而需要他们时,他们又会复活出现。这极大地妨碍了我们对腐败的分析,也无法解释腐败为什么在某些社会普遍存在,又在其他一些社会如此罕见。为此,我们必须从整个社会的层面看待这个问题,就像在上文对权力和政治的分析一样,我们必须把国家工作人员当作普通人看待,他们也有自己的动机和利益,正如我在第2章中使用的激励模型所示。在此,我想再次捡起这个话题,利用前面章节讨论已得到的洞见,继续展开分析。

我想表明的是,随着20世纪60年代关于犯罪和惩罚的新古典模型的发展,人们开始逐步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也应被当作普通人。换句话说,这个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已经被人们潜意识地感觉到,并导致了后来的焦点方法的产生。在当时,虽然已经有了对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建模的许多有趣努力,但相关的研究议程仍然是不完整的。

人们早期的理解是,贝克尔(1968)无意中所做的假设——执法者就像机器人,可以机械地执行工作——是错误的。要理解腐败,就需要修正这种假设。已经有大量关于腐败的文献,它们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了这样的尝试,这些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焦点方法的先驱。

让我们回到第2章贝克尔的犯罪与惩罚模型,看看一旦允许逮捕罪犯的警察具有理性人的特征,关于犯罪与腐败的分析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简述一下贝克尔的分析模型,一个人正在谋划一种犯罪行为,试图获得赃物B美元。但被警察抓获的概率是p,如果被抓获则罚款F美元。在这个模型中,如果B ≤ pF,犯罪将不会发生。

假设警察像其他普通公民一样是效用最大化者,愿意接受贿赂,上述模型就将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当罪犯被抓获后,就会和警察讨价还价。如果他们不能达成协议,罪犯必须向政府支付F美元,而警察什么也得不到。但是如果他们达成贿赂额为b美元的协议,罪犯失去b,警察则得到b。显然,贿赂b永远不会超过F,否则罪犯宁愿交罚款。简而言之,罪犯和警察之间有F美元可以分摊。鉴于罪犯和警察在分钱时的对称处境,很自然地预期他们会把F均分。也就是说,贿赂额将是F/2。

这个小小的改变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有趣的结果。罪犯当然不会再支付罚款了。当一个人从事违法之举被抓获时,他就会和抓获他的警察讨价还价,并试图支付贿赂后逃跑。有趣的是,尽管在此情况下不会缴纳罚款,但它在遏制腐败方面仍发挥着作用。由于犯罪赃物为B,被抓获的概率为p,如果被抓获,行贿额为F/2;如果B ≤ pF/2,那么罪犯不会选择犯罪。

显然,从未缴纳的罚款仍然可以用来遏制犯罪,因为罚款额决定了贿赂的额度。显然,通过与上述条件的比较,现在的罚款额(F)必须是原先的两倍,或者抓获犯罪的概率(p)是原先的两倍,才能起到同样的震慑作用。

这是一个重要的洞见。一旦我们认识到警察也是理性的,并考虑社会背景,他们可能愿意接受贿赂(因此罪犯可能不接受惩罚而逃脱),但这并不意味着惩罚不会发挥作用。当然,惩罚的效果会下降。你必须将惩罚额度加倍,才能得到与原先同样的结果。一旦清楚了国家工作人员是理性的,相应的分析和政策措施也需要随之变化。

然而在上述情景中,马上会出现一个尚待回答的问题。在大多数社会中,接受贿赂是犯罪,就像偷窃是犯罪一样。而在有些社会中,行贿也是一种犯罪,但我们暂且把这一点放在一边,假设只有接受贿赂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接受贿赂的警察肯定会感到紧张,因为他可能会被一个上级警察抓获,并因接受贿赂的行为而被要求支付罚款。当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警察和上级警察之间也可能产生贿赂,这次是警察贿赂上级警察,以避免向国家支付罚款。

显然,这可能会引发一连串的腐败和贿赂行为以逃避罚款。这是一个引人入胜的话题,因为它既描述了许多国家非常现实的情况,即贿赂的高发率,又要解决一系列的讨价还价问题,在理论上也很具挑战性。这也是我们(Basu、Bhattacharya and Mishra,1992)研究分析的核心问题。自然,还有大量的文献关注于此,对各类问题及其众多表现形式展开了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研究是法和经济学焦点方法的先驱,它们打破了警察像机器人、一次只有一个警察参与等假设,创建和分析了连锁腐败的问题,焦点方法正是沿着它们的思路继续前进。

上述讨论开辟了思考法律的新方式。一旦我们把执法人员也视为一位参与者,就会产生新的思路和新的政策干预方式。在许多腐败问题上,对所有参与者都施以了惩罚,而没有考虑人们在策略上的反应。例如在印度,根据1988年《预防腐败法案》,只要查处贿赂案件,所有涉案人员都被视为同等有罪并受到惩罚。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这显然会加剧而不是遏制腐败。

如果行贿者和受贿者被认为同等有罪,正如1988年印度《预防腐败法案》第12条的规定,那么贿赂行为发生后,行贿者和受贿者在合谋和隐藏贿赂事实上有共同的利益。这种合谋使得贿赂行为很难被发现;而确信不会被发现,又让政府官员在收受贿赂时更加肆无忌惮。因此,这样的法律很可能导致贿赂的增加。值得注意的是,甘比达(Gambetta,2009)在其关于腐败的影响深远的研究中,发现犯罪伙伴之间的信任水平是理解腐败的关键。

一旦我们从互动的博弈论视角思考,显然减少贿赂的一种方法是引入不对称的惩罚,即宣布行贿不违法,而受贿是一种犯罪。事实上,还可伴随着出台增加受贿者惩罚额度的措施(Basu,2011b)。一旦惩罚是不对称的,受贿者就会预料到,贿赂发生后行贿者在谈到行贿行为时不会有任何顾虑,从而增加了受贿者被抓获的概率。了解到这一点,受贿者在面对贿赂时会更加犹豫,从而降低了贿赂的发生率。我们刚刚描述的是一个两阶段的逆向归纳论证,这个方法在第4章中也用来推导子博弈精炼均衡,在前文中我们已使用过几次。

现实总是比模型更复杂,上述论证也需要附加上值得我们注意的警告和限制性条件。但这里的关键是,需要构建更完整的模型、更明确地纳入博弈的一些元素,这样能使我们制定出更好和更有效的法律。关于法律的不对称方式造成的变化,有一些真实的历史事例。在最近的一篇论文中,伯林等人(Berlin、Qin and Spagnolo,2018)研究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的一些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然后使用了一个特殊的数据集分析法律修订前后的腐败发生率。他们发现:可能由于改善了原有的那些设计糟糕的法律,能查到的腐败案例以及反腐的震慑宣传,都比以往减少了。当然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不能将它视为对上述理论的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伯林等人的分析表明,此种法律修订可以对司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也有研究进行了实验性的尝试和其他更具描述性的实证研究,结果喜忧参半。然而,在此我的兴趣不是这种法律的具体变化,而是法和经济学方法的转变,它的标志是试图把国家代理人的行为内生化。

上述研究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在前进,但它们还不能把我们带到焦点方法,因为在这些模型中,当调整罚款、豁免他人或者加倍惩罚时,所有负责执行命令的代理人还没在模型中得到明确的刻画。的确,要利用完善的焦点方法,让法和经济学一直走向现实世界并指导政策制定,并非总是容易的。要做到这一点,我们还需要时间来发展必要的分析技能。

在此期间,努力的目标应该是更全面地描述参与的国家代理人、尽可能明确地考虑他们的策略倾向,然后设计控制腐败的措施。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腐败有其系统性的一面,虽然我们应该努力完善针对腐败的惩罚措施和侦查策略,但如果不能认识到其系统性的一面,最好的计划也可能付诸东流。我们还需要认识到多重均衡的普遍性。同一个社会,既可能陷入一种人人腐败的均衡,也可能达到几乎无人腐败的均衡。如果引入行为经济学的元素——在第7章将展开更明确的分析——就能很好地证明这一点。

与新古典模型不同,现实中的人们,也包括那些深陷腐败的人,都能意识到腐败的道德含义。然而,当腐败现象普遍存在时,它似乎成为一种更易得到容忍的行为,正如第5章描述的那种均衡筛选规范。就像《世界发展报告:思维、社会和行为》(World Bank,2015,第60页)指出的,在众多的历史时期和当今的许多社会中,腐败已经成为“一种共有的信念,即利用公职使自己、家人和朋友受益的行为,它是普遍的、可预期的和被容忍的。换句话说,腐败也可以是一种社会规范。”

最近一项有趣的研究(Abbink、Freidin、Gangadharan and Moro,2016)在实验室环境中人为地创建社会规范并考察人们的行为反应,以验证上述观点(也参见Bicchieri and Xiao,2009;Banerjee,2016)。这项研究根据人们的腐败倾向对他们进行排序,然后将参与者两两配对,有些人的腐败程度较高,有些人的诚实程度较高,并让参与者知道他们与怎样的人配对。研究发现,与更倾向腐败的伙伴配对时行贿发生的概率是与更诚实伙伴配对时的两倍。社会环境确实影响了个人的行为。

上述论证解释了为何存在多重均衡,以及腐败现象为何既可能泛滥成灾也可能凤毛麟角。它们对于腐败的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也解释了为什么如此多反腐的真正努力都付诸东流。我们已经看到这种现象在不同的国家(如中国、印度、巴西)一次又一次地重演。在这些国家,领导人认真地致力于腐败的控制,却难有成效,而且最终的结果往往使情况更糟。事件的轨迹惊人得相似,领导人宣布严厉惩治腐败的措施,但很快就会发现腐败是如此普遍,以至于他(这里所用的代词有些政治不正确,但我可以同时给出“他”或“她”的例子)就像到池塘中捕鱼,任何一条被捕到的鱼都会被证明是腐败的。

假设现在你有能力逮捕和起诉n个腐败的人,你会挑选哪些人?在这个分裂的政治世界里,如果你选择了自己的朋友和党内的腐败分子,并开始惩罚他们,你很快就会被孤立,成为孤家寡人。你的朋友和政党会抛弃你,反对派也不会由此感激你而成为你的支持者。政治从来不是这样运作的。

因此,你很自然地想追击其他政党和反对派阵营中的腐败分子。这意味着,一场旨在结束腐败的真正运动,最终会变成一场针对反对党和那些批评领导人个人的猎巫行动。

在这个世界上,充斥着不想真正终结腐败的领导人,因为他们从中获益良多。但世界上也有一些领导人确实想发起终结腐败的行动,却导致了错误的结果。因为领导人会发现,在一个腐败无处不在的社会中,要想在控制腐败的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对他来说无异于政治自杀。

人们普遍认为,终结腐败所需的只是勇气和决心。事实上,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现象。在腐败行为中,经济激励、社会规范、习俗和个人策略交织在一起,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许多真正的反腐努力都以失败告终。

与大多数政治领导人不同,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认识到了腐败控制蕴含的知识和科学成分,但在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计划方面还不太成功。原因之一是法和经济学存在概念上的缺陷。这一学科虽然在特定领域存在着断层线式的重要问题,但不能否认它仍然可以在许多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而当涉及腐败控制时,法和经济学的问题表现得尤为严重。这并不奇怪,因为腐败控制是一个需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良好建模的领域,而这正是传统法和经济学的弱点。希望在不太遥远的将来,焦点方法能够在控制和制止腐败这一实际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


例如参见Rose-Ackerman(1975),Klitgaard(1988),Mauro(1995),Mookherjee and Png(1995),Bardhan(1997),Mishra(2002),Kugler、Verdier and Zenou(2005),Bose and Echazu(2007),Treisman(2007),Wihardja(2009),Yoo(2008),Gautier and Goyette(2014),Suthankar and Vaishnav(2014),Banuri and Eckel(2015),Dixit(2015),Popov(2015),Gamba、Immordino and Piccolo(2016)。

这个解(即b=F/2)和我们把上面的问题写成纳什讨价还价问题的解是一样的。换言之,读者可以放心地知道,这个解得到了纳什讨价还价问题的所有公理的支持(Nash,1953)。

例如参见Bac and Bag(2001),Polinsky and Shavell(2001),Rahman(2012),Acconcia、Immordino、Piccolo and Rey(2014),Makowsky and Wang(2015),Sanyal(2015),Rose-Ackerman and Palifka(1999 [2015]),Burlando and Motta(2016)。

让我引用12节的条款:“任何人凡参与(和贿赂有关的)任何罪行,无论犯罪是否为教唆的结果,应判处不得少于6个月的监禁,刑期最多可延长至5年,并可处以罚款。”

在后来的一项研究中,Gambetta(2017)以Treisman(2000)关于腐败的跨国综合研究为背景,利用同样的想法,即“腐败中的信誉”来解释意大利的高度腐败。正如他指出,高度腐败通常是阻碍各国实现高水平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但意大利的例子在此提出了一个谜题,因为它似乎已经跨越了这一障碍。

参见Li(2012),Wu and Abbink(2013),Abbink、Dasgupta、Gangadharan and Jain(2014),Dufwenberg and Spagnolo(2015),Oak(2015),Popov(2015),Suthankar and Vaishnav(2015),Angelucci and Russo(2016),Basu、Basu and Cordella(2016)。

在我和迪克西特(Basu and Dixit,2016)的研究中,我们试图表明如何将一部分监管任务从政府转移到私营企业和公司。此外,Dixit(2015)描述了私营企业如何在无须政府干预的情况下,通过设计企业内部的集体行动来控制腐败。这种模糊了私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界限的研究方法,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

从历史中我们也可以学到很多东西。有许多例子表明国家可以从一种均衡转向另一种均衡。Glaeser and Goldin(2006)记录了美国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腐败现象的持续减少。Sundell(2014)和Rothstein(2011)对瑞典如何从19世纪一个世袭和腐败的公共行政系统转变为最廉洁的国家之一,提出了有趣的洞见。在19世纪早期,政府雇员往往身兼数职,有时一连数月都不在岗,他们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正式报酬的现象也很普遍。对于腐败现象的减少,究竟是一次性的变革还是渐进式的改革,可能还存在争议,但性质的变化是极其明显的。重要的是对于此处的论述而言,瑞典案例表明同一个社会可能陷入截然不同的均衡状态。近年来,也有一些社会如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腐败程度迅速下降。这些例子给那些深陷腐败困境的国家带来了希望,值得进一步研究。

World Bank(2017)的报告详细讨论了在应对这些挑战方面法治所起的作用。尝试对法治、规范和社会合意结果之间的联系开展实证研究,参见Pistor、Haldar and Amirapu(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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