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回到第2章开始时讨论的议题,即早期法和经济学思想家分析的犯罪和惩罚问题。犯罪、惩罚与腐败密切相关。腐败通常是指在执法人员(即警察、官僚或政客)的默许下违犯法律的行为。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说,偷窃是一种犯罪,但它不会被描述为一种腐败行为。腐败通常涉及合谋的国家工作人员。施莱弗和维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1993,第599页)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他们将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出售政府资产以谋取私利”。如果执照和许可证具有价值,可以通过贿赂手段获得,这实际上就是出售政府资产,从而构成腐败。
显然,这可能会引发一连串的腐败和贿赂行为以逃避罚款。这是一个引人入胜的话题,因为它既描述了许多国家非常现实的情况,即贿赂的高发率,又要解决一系列的讨价还价问题,在理论上也很具挑战性。这也是我们(Basu、Bhattacharya and Mishra,1992)研究分析的核心问题。自然,还有大量的文献关注于此,对各类问题及其众多表现形式展开了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研究是法和经济学焦点方法的先驱,它们打破了警察像机器人、一次只有一个警察参与等假设,创建和分析了连锁腐败的问题,焦点方法正是沿着它们的思路继续前进。
现实总是比模型更复杂,上述论证也需要附加上值得我们注意的警告和限制性条件。但这里的关键是,需要构建更完整的模型、更明确地纳入博弈的一些元素,这样能使我们制定出更好和更有效的法律。关于法律的不对称方式造成的变化,有一些真实的历史事例。在最近的一篇论文中,伯林等人(Berlin、Qin and Spagnolo,2018)研究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的一些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然后使用了一个特殊的数据集分析法律修订前后的腐败发生率。他们发现:可能由于改善了原有的那些设计糟糕的法律,能查到的腐败案例以及反腐的震慑宣传,都比以往减少了。当然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不能将它视为对上述理论的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伯林等人的分析表明,此种法律修订可以对司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也有研究进行了实验性的尝试和其他更具描述性的实证研究,结果喜忧参半。然而,在此我的兴趣不是这种法律的具体变化,而是法和经济学方法的转变,它的标志是试图把国家代理人的行为内生化。
最近一项有趣的研究(Abbink、Freidin、Gangadharan and Moro,2016)在实验室环境中人为地创建社会规范并考察人们的行为反应,以验证上述观点(也参见Bicchieri and Xiao,2009;Banerjee,2016)。这项研究根据人们的腐败倾向对他们进行排序,然后将参与者两两配对,有些人的腐败程度较高,有些人的诚实程度较高,并让参与者知道他们与怎样的人配对。研究发现,与更倾向腐败的伙伴配对时行贿发生的概率是与更诚实伙伴配对时的两倍。社会环境确实影响了个人的行为。
例如参见Rose-Ackerman(1975),Klitgaard(1988),Mauro(1995),Mookherjee and Png(1995),Bardhan(1997),Mishra(2002),Kugler、Verdier and Zenou(2005),Bose and Echazu(2007),Treisman(2007),Wihardja(2009),Yoo(2008),Gautier and Goyette(2014),Suthankar and Vaishnav(2014),Banuri and Eckel(2015),Dixit(2015),Popov(2015),Gamba、Immordino and Piccolo(2016)。
例如参见Bac and Bag(2001),Polinsky and Shavell(2001),Rahman(2012),Acconcia、Immordino、Piccolo and Rey(2014),Makowsky and Wang(2015),Sanyal(2015),Rose-Ackerman and Palifka(1999 [2015]),Burlando and Motta(2016)。
参见Li(2012),Wu and Abbink(2013),Abbink、Dasgupta、Gangadharan and Jain(2014),Dufwenberg and Spagnolo(2015),Oak(2015),Popov(2015),Suthankar and Vaishnav(2015),Angelucci and Russo(2016),Basu、Basu and Cordella(2016)。
在我和迪克西特(Basu and Dixit,2016)的研究中,我们试图表明如何将一部分监管任务从政府转移到私营企业和公司。此外,Dixit(2015)描述了私营企业如何在无须政府干预的情况下,通过设计企业内部的集体行动来控制腐败。这种模糊了私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界限的研究方法,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
从历史中我们也可以学到很多东西。有许多例子表明国家可以从一种均衡转向另一种均衡。Glaeser and Goldin(2006)记录了美国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腐败现象的持续减少。Sundell(2014)和Rothstein(2011)对瑞典如何从19世纪一个世袭和腐败的公共行政系统转变为最廉洁的国家之一,提出了有趣的洞见。在19世纪早期,政府雇员往往身兼数职,有时一连数月都不在岗,他们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正式报酬的现象也很普遍。对于腐败现象的减少,究竟是一次性的变革还是渐进式的改革,可能还存在争议,但性质的变化是极其明显的。重要的是对于此处的论述而言,瑞典案例表明同一个社会可能陷入截然不同的均衡状态。近年来,也有一些社会如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腐败程度迅速下降。这些例子给那些深陷腐败困境的国家带来了希望,值得进一步研究。
World Bank(2017)的报告详细讨论了在应对这些挑战方面法治所起的作用。尝试对法治、规范和社会合意结果之间的联系开展实证研究,参见Pistor、Haldar and Amirapu(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