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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是谁,我知道你做过什么-第十四章 迈向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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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迈向宪法

书籍名:《我知道你是谁,我知道你做过什么》    作者:洛丽.安德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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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ing-Boing的合作编辑科里·多克托罗自称是一位技术理想家,他在一次TEDx会议 64 发表演讲时惊人地提出,需要有更强大的方式来保护网络隐私。他呼吁人们运用策略和技术来确保自己和孩子的技术隐私。

    多克托罗表示,我们一直在以一种完全错误的方式保护我们的基本价值。当父母用软件或其他措施监视孩子的网络行为时,“就等于在为孩子培养一种思想,让他们以为权威人物监控他人在网络上的一举一动是正当的。这样,在还没有接触到Facebook时,他们就已经整体低估了隐私的价值。这无异于在培养他们接受这样一种“正常”的观念: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公开自己的社会精神生活也是可以接受的。” [1]

    多克托罗提议进行彻底的改革:“让我们把我们的图书馆、学校及其他公共机构变成实践网络隐私保护的最佳场所。让我们教导孩子对他们在网络上的一切活动加密……让我们教孩子在手机、平板电脑或笔记本电脑中安装隐秘性最好的产品,即便它不为一些大公司所欢迎。这样做无法自动阻止Facebook或其竞争者出卖我们的隐私,但这些行为将使隐私保护工具的使用合法化,使得将来有人需要我们的孩子公开信息时,他们自己会提出‘你为什么需要知道这些?’我是一位父亲,也是一名教师,我希望在我们所居住的这个世界中,互联网能够继续帮助我们更加有效地一起工作,但不再将我们互相之间的亲密关系商业化,使我们无可挽回地接受这种单向而又苛刻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 [2]

    消费者的需求——或一部社交网络宪法或是其他呼吁关注基本权利的政策——能够推动尊重个人隐私和选择的新科技的发展。谷歌在启动“Google+”项目时已朝这个方向迈出了一步,它提供的是允许用户对不同组别的联系人分别进行共享设置的社交网络服务。例如,用户可以把“熟人”同“朋友”,“雇主”同“派对姑娘”区别开来。他们可以为所发布的每一项内容单独设置可见组别, [3] 还可以变换角度,以组别中联系人的角色查阅自己的主页,以确保内容的公开程度确实与设置的一样。 [4] “现实生活中,我们有墙和窗户,我和你说话时知道房间里有什么人,而网络世界中的你就像是进入了一个‘共享’的大盒子里,你与整个世界分享信息。”谷歌产品管理副总裁布拉德利·霍罗威茨(Bradley Horowitz)说。 [5] 用户上传照片时,Google+会默认隐藏地理位置信息。 [6] 它的营销策略就是坚持为用户提供比Facebook更好的隐私保护和掌控能力。至于保护的具体程度,它还是得受到督查,因为谷歌本身已有过失足的前科,如Google Buzz。

    《洛杉矶时报》商业专栏作家戴维·拉扎勒斯曾提到,如果保护人们的基本权益(如分享信息之前询问用户意见)成为必须做的事情,诸如Spokeo这样的大公司可以谋取到的利润将被大大削减。“在这个数字时代,我们所要面对的现实是,做正确的事是无利可图的。” [7] 不过随着人们逐步意识到他们发的网络帖子的危害性,对权利保护技术和政策的需求将大大增加。2009年,TRUSTe 65 的调查中有68.4%的人表示他们“愿意使用阻止广告及追踪码等非网站原生内容的浏览器”; [8] 大多数美国人支持在社交网络环境中为基本权利提供保障的政策法规;68%的美国人反对在网络上被“跟踪”;70%支持对那些不经他们同意便收集和使用他们信息的公司处以重金罚款; [9] 大多数人(92%)相信,网站和广告公司应在被要求时删除其存储的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 [10] 人们并没有像马克·扎克伯格所设想的那样慢慢适应基本权益的削弱,相反,2010年皮尤研究中心的调查发现,年轻的成年人与年纪更大的互联网使用者相比,更加在意自己的网络隐私。 [11] 2011年年末“Google+”成立之后,即使是Facebook也感到了一股压力,它不得不提供更好的隐私保障,如创建独立分组使用户能够同特定小组内的好友分享消息和图片——这样,带有饮酒场面的照片就可以只给死党看,而不被老板看到。

    全世界的政策制定者们都开始了在社交网络和数据整合背景下对人们基本权益的保护。“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德国开始,欧洲人对信息隐私权已经拥有了更广泛的概念,远远超过了由沃伦和布兰代斯所提出的隐私权。”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删除》中写道,“如果最初的信息隐私权概念能更加关注个人的许可问题,那么到如今信息隐私就可以被看成个人选择其社会参与度的一项权利。” [12]

    欧盟已制定了包含数据收集、存储与扩散的隐私法。 [13] 在欧洲,当一个人的个人数据被收集时,收集方必须事先告知自己的身份、收集的理由和该数据的用途。以任何方式使用个人数据的单位均需在一份“智能表单”中向对象提交一个数据备份,同时附上数据源的所有可获得信息。 [14] 如果这些数据中有任何不正确或经非法处理之处,用户有权要求他们进行更正、删除或彻底销毁。在不正确的数据流出以后,用户有权要求数据整合商通知所有接收过该数据的第三方。

    之前大多数为互联网创建人权法案的尝试,焦点都在挣脱政府监督上。1996年,约翰·佩里·巴洛(John Perry Barlow)写下“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他对互联网带来的益处的热情是很明显的。他在宣言开头写道:“工业世界的政府们,你们这些令人厌烦的铁血巨人,我来自网络空间,那里是思想的新家。我以未来的名义请求属于过去的你们不要再干涉我们的自由。我们不欢迎你们,你们已无权统治我们的聚集地。”

    即便今天,杰夫·贾维斯(Jeff Jarvis,纽约市立大学互动新闻节目主任及当红博主)在提议“网络空间人权法案”时重点关注的仍是自由。 [15] 但是另一些关心互联网管理的评论家们则意识到,网络空间里的人们除了要获得言论自由外,还需要受到保护。2010年,第21届年度计算机、自由和隐私会议(the 21st Annual Computers, Freedom, and Privacy Conference)得出结论:“是时候制定一部‘社交网络用户人权法案’了”。 [16] 该法案不仅应当支持言论自由等价值观,而且要通过增强隐私的技术手段来帮用户实现自我保护。不过,这一提议只能通过更改服务条款,适用于用户与社交网络之间。 [17] 而我们的社交网络宪法可以更广泛地适用于政府机构、社交网络以及其他使用互联网的实体,以及用户群体本身。

    我们的社交网络宪法将保障所有的个体都能在不受歧视的前提下享有联网和自由联系的机会。它给予个体对自身基本信息、地理位置、思想情感和肖像等内容的控制权,保障司法系统能够公正合理地执行正义;并且它还会纳入一种保护这些权利的有效机制。

    Facebook国的人们将不是社交网络宪法的唯一受益者。事实上,从长远来说,社交网络本身也会从个人权益的保护及保护机制的确立中受益。言论自由是我们这个社会所渴望的,但是如果实现这项权利的代价是失去对孩子的抚养权或失去受到公平审判的机会,那么人们将不再在社交网络上畅所欲言,长此以往,这些网站便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也许会有人认为,人们应该能在社交网络为所欲为不受到任何管制,因而反对社交网络宪法。但试想一下,我们能否把他们的这种想法用于那些曾经刚出现的新科技产品,比如汽车?那样的话,如果制造商设计的汽车存在无故加速或汽油箱爆炸等缺陷,你就没有追索权了。如果道路没有规则,甚至没有规定靠哪边行驶,那又该是怎样一幅情景,会发生多少致命的事故!

    Facebook和其他社交网络为个人的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开发了第二个自己,个体身份得到了更多的发挥。但如果网络的大西部 66 得不到治理,人们参与社交网络的价值将会受到损害。“如果孩子们担心他们的直率会影响到自己的前途,他们还会愿意在相当于校报的网络空间里直言不讳吗?”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删除》中这样问道,“对于一些大公司的贪婪和环境破坏行为,如果我们因为害怕现在得罪了它们而有朝一日会吃亏,那么还会去反对吗?单单将来可能还会与它们打交道这个想法,就会约束我们当好消费者角色的意愿,更别说是公民了。” [18]

    社交网络基本权利被剥夺带来的挫败感正开始渗透用户群体、技术设计论坛,甚至世界各地的监管部门。为了在社交网络上实现基本权利,为网络创建一部宪法能够保护人们在网络中享有与线下世界中同等的权益,现在,Facebook国的人们、政策制定者们和社交网络自身,是时候团结起来,齐心协力创建社交网络宪法了。

    社交网络宪法

    为了使互联网成为更完美的空间,为了保护我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了探寻我们自身、我们的梦想和社会关系,为了保护数字自我的圣洁,为了确保对技术的公平应用,为了减少歧视和不平等,为了推进民主和全民福利,我们Facebook国的人们在此宣布,以下真理是不证自明的。

    1.联网权

    联网权是个人成长、政治讨论和社会交流所必不可少的。任何政府都不得限制公民的联网权,也不得监视人们在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流,或将其作为编码或文本存储。

    2.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

    只要言论内容不会激起严重的、紧迫的伤害或给其他个人造成名誉损伤,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将不能受到任何限制(且个人拥有使用化名的自由)。应禁止雇主和学校访问雇员或学生的社交网站主页,并利用人们在那里表达或公布的信息对他们采取不利行动。对他人造成迫在眉睫的伤害的情形除外。

    3.场所和信息隐私权

    人们对社交网站上的个人资料、账号、相关活动以及由此导出的数据所拥有的隐私权是不可侵犯的。隐私权包括信息安全和场所安全的权利。无论是否主动进行隐私设置,或是否对保卫自己的数字身份做出努力,社交网络始终属于隐私场所。

    4.思想、感情和情绪的隐私权

    社交网络为个人自我表达和成长提供了场所。一个人的思想、感情和情绪——以及别人对他的性格描述——都不能被社会机构、政府、学校、雇主、保险公司或法庭用作不利于他的证据。

    5.肖像控制权

    每个个体对自己在社交网络上的肖像都拥有控制权,包括由数据聚合而产生的肖像。个人肖像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被用于社交网络以外的商业及其他目的,也不能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在线用于获取商业或其他利益。

    6.公平受审权

    只有在存在正当理由和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刑事法庭才能取证于社交网络;只有当不法活动发生于社交网络上(如毁誉、勒索、隐私侵犯或收买陪审员),民事案件才能取证于社交网络。社交网络上的信息只有在与该犯罪行为或民事诉讼直接相关,供证价值大于偏见值,得到合法证明,并符合民事和刑事程序所有规则的前提下,才可被当作证据。在抚养权案例中,社交网络信息只有在能证明孩子已受到过或很可能将要受到伤害时,才能被法庭采用。

    7.受到公正陪审的权利

    陪审员应该根据法庭现场所呈现的证据来做决定,而不应参考来自于社交网络、搜索记录等来源的信息及推论。

    8.正当法律程序权和被通知权

    个人拥有正当法律程序权,其中包括事先通知和掌控、更正、删除个人网络信息的能力。在没有对个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他的任何消息都不得被搜集和分析。通知中应解释信息的具体用途以及信息搜集与分析的目的。应就同意搜集某一特定信息而可能带来的后果,事先发出警告。不能因为用户不同意信息收集、分析和扩散而拒绝个人访问社交网络。用户应有权知道哪些实体掌握了或正在使用有关自己的哪些信息,且他有权访问这些信息并获得这些信息的备份。

    9.不受歧视的自由

    任何人不得因为其社交网络的活动或资料而受到歧视,也不得因基于分组数据的汇总得出的结论而遭受歧视,除非社交网络有证据直接证明该人的违法犯罪或侵权行为。

    10.结社自由

    人们拥有在社交网络上结社且保持社团隐秘性的自由。

    致谢

    多年来,因为了解计算机安全知识(或者说计算机的不安全性),我一直拒绝在网络上购买任何物品。我不从互联网上订购机票,也不从亚马逊上买书。后来,我的一位研究助手想让我送她一件生日礼物,而这件礼物只能在stupid上买到——这是一家专门售卖诸如会飞的闹钟、记录了各种糟糕的宝宝名字的书、拴着绳子的胎儿形状的肥皂以及弗洛伊德拖鞋等奇怪物品的网站。我在那里买了她要的那样东西,然后意识到,尽管我是一名收入体面、受人尊敬的法律专家,但现在,我在数字世界里的形象不过就是一个stupid的用户。

    今天,与网络隔绝的生活已变得不可能。在拉霍亚,我同捷威(Gate-way)公司的创立者泰德·威特(Ted Waitt)一起喝了杯咖啡。他坦言,自己反对当人们使用食品杂货连锁店的购物卡时进行的信息搜集。但是即便身为亿万富翁,他还抵抗不了使用这种卡的优惠诱惑。

    现在,我的很多偏好都被网上的那个“洛丽·安德鲁斯”通过各种方式暴露无遗。从我的Facebook资料到我购书的网站,从我的信用卡购买记录到我搜索招聘岗位的决定,这些事实就像悬浮在空中的石头,随时可能掉下来将我砸伤。有心人一眼就能瞥见我的签售会日程从而找到我,他还可以从免费数据库中知道我不曾公开过的电话号码和我的家庭住址。如果只是购物卡的问题,我选择不去使用就行了,但关键是我根本无法知道——更别说掌控——我的哪些信息可以被他人获得。

    在我写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一直着迷于我的网络形象的变化。在得克萨斯州对坐在小酒馆里的“虚拟议员”做调查时,我的电脑上跳出了以下广告:“时尚高跟鞋,仅售39美元。”“新蛋(Newegg)办公:电脑、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软件及更多!”还有,“想加入国土安全部吗?今天就成为边界巡逻特工吧!”

    对,这就是我。一个穿着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法国高跟鞋设计师——译者注)的高跟鞋、拿着软件当武器的边界警察形象。

    想到那些和我结伴在Facebook国度里翻山越岭的律师、法律系学生及研究助理们,他们的数字形象也在无数次被扭曲和误解着,我就感到不寒而栗。在此,我要向珍·阿克(Jen Acker)、萨拉·布伦纳(Sarah Blenner)、莫莉·布朗(Molly Brown)、罗布·恩纳瑟(Rob Ennesser)、阿曼达·弗拉尔曼(Amanda Fraerman)、丹·汉特曼(Dan Hantman)、凯拉·科斯特莱茨基(Kayla Kostelecky)、杰克·迈耶(Jake Meyer)、萨拉·尼尔森(Sarah Nelson)、伊丽莎白·拉基、辛西娅·孙和基思·赛弗森(Keith Syverson)致敬。是他们勇敢地冒着被国土安全部怀疑的危险长驱直入网络搜索领域,在网络上寻找到那些给人们带来过麻烦的照片,对网络骚扰进行调查,搜出人们被数据整合商所收集的数据,寻找、阅读和分析成千上百的案例、法规及有关社交网络和技术前辈们的科学研究。没有他们的帮助,就不会有这本书的问世。谢谢埃米莉·巴尼(Emily Barney)给我提出的建议,谢谢“社交网络法律”研讨会上学生们非常棒的帮助,其中有布兰登·布鲁克斯、塞缪尔·科(Samuel Coe)、亚历克西斯·克劳福德(Alexis Crawford)、阿什利·科莱特尔(Ashley Crettol)、阿莉莎·格雷伯(Alyssa Graber)、米歇尔·格林(Michelle Green)、贾克琳·希尔德布兰德(Jaclyn Hilderbrand)、理查德·考麦克(Richard Komaiko)、耶利米·卢埃林(Jeremiah Lewellen)、雷切尔·默瑟(Rachel Mercer)、伊丽莎白·迈耶、劳伦·奥尔特加(Lauren Ortega)、奥斯卡·里维拉(Oscar Rivera)、加布里埃拉·萨皮亚(Gabriela Sapia)、威廉·萨拉诺(William Saranow)和马克·西尔弗曼(Mark Silverman)。

    另外,我对威廉·施蒂宾(William Stubing)和绿墙基金会(Greenwall Foundation)表示诚挚的感谢,感谢他们为我对社交网络健康信息的分析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我深深地感谢我在芝加哥肯特法学院的同事们,他们一些人已是互联网网络法律领域的先锋者。其中要特别感谢的是法学教授理查德·沃纳(Richard Warner)、汉克·佩里特(Hank Perritt)和罗恩·施陶特(Ron Staudt)。他们在网络空间里给了我莫大的帮助,在我进入此领域后,我没有遇到比他们更加慷慨和乐于助人的了。另外,院长哈儿·克伦特(Hal Krent)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来阅读此书中的一些章节,并给予他充满睿智的意见,也让我感激不尽。由伊利诺伊理工学院心理学家艾伦·米切尔(Ellen Mitchell)领导的40名教授组成的跨学科社交网络小组为我的工作提供了背景,在此一并向他们表示感谢。还有本书所列举的重点案件的那些人们,谢谢他们慷慨地与我分享了他们的故事。其中包括:辛西娅·莫雷诺、肯尼思·奇伦(Kenneth Zeran)及律师埃里克·戈德曼(Eric Goldman)、珍妮弗·林奇(Jennifer Lynch)、劳拉·皮里(Laura Pirri)、丹尼斯·赖尔登(Dennis Riordan)和朱莉·塞缪尔斯(Julie Samuels)。

    如果没有最亲的家人朋友在身边带给我愉快和舒适,为我提出宝贵的编辑意见,我的生活将会一事无成——也就不可能完成这本书的写作。因此我要再次感谢克里斯托弗·里普利(Christopher Ripley)、莱萨·安德鲁斯(Lesa Andrews)、费利斯·巴特兰(Felice Batlan)、弗朗西斯·皮祖力(Francis Pizzulli)、克莱姆·里普利(Clem Ripley)、吉姆·斯塔克(Jim Stark)和达伦·斯蒂芬斯(Darren Stephens)。我还要感谢阿曼达·厄本(Amanda Urban)和埃米莉·卢斯(Emily Loose),谢谢他们相信这个项目的价值,并且总是愿意向我提出最尖锐的问题。

    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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