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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突破:审讯中的心理学原理与方法-(二)应答情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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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答情境应用

书籍名:《心理突破:审讯中的心理学原理与方法》    作者:毕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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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讯实践中,侦查员在常规式的审讯中常常需要面对嫌疑人提出的条件和各种要求,对这些问题的应答体现出侦查员对法律、政策的掌握,也体现出审讯策略方法的应用,也是预审员应对和应变能力的体现。

    之一:侦查员:我们是××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现在开始第一次审讯。首先告知你的权利义务。这是权利义务告知书,你看看。

    嫌疑人:我眼睛老花,看不清楚。

    侦查员:……

    嫌疑人:我要求你回避。

    侦查员:……

    嫌疑人:那现在你不能问我,我要求你回避。

    侦查员:……

    嫌疑人:我拒绝回答问题。

    侦查员:……

    嫌疑人:能不能从宽处理我?

    侦查员:……

    分析:对于“我眼睛老花,看不清楚”这一问题侦查员可以向他宣读权利义务告知书;对于回避的要求,按照法律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但在上级批准之前不停止侦查活动;对于拒绝回答问题的提法可以告知相关法律,即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要如实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而对从宽的解释要说明,从宽要依据法律,首先看你的犯罪事实,还要看表现。

    之二:侦查员:我们是××公安局侦查员,现在开始第一次审讯。首先告知你的权利义务。这是权利义务告知书,你看看。

    嫌疑人:我现在要见我的律师。

    侦查员:……

    嫌疑人: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侦查员:……

    嫌疑人:我犯了什么罪把我弄到这里来?

    侦查员:……

    嫌疑人:什么是诈骗罪?

    侦查员:……

    嫌疑人:我想见见孩子。

    侦查员:……

    分析:可向嫌疑人解释相关的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不涉密案件嫌疑人有权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但是事后会见,而不是讯问现场会见;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要如实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应告知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向嫌疑人解释什么是诈骗罪;对于提出想见孩子是可以理解的,但在侦查期间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允许会见。如有特殊情况可以考虑,但是现在首要的是你把你的问题讲清楚。

    之三:侦查员:我们的宽严相济的政策你应该了解……

    嫌疑人:能宽到什么程度?

    侦查员:……

    嫌疑人:可以放我吗?

    侦查员:……

    嫌疑人:为什么不给我取保?

    预审员:……

    嫌疑人:……跷起腿。

    分析:对于嫌疑人提出的“宽”到什么程度的问题,需要解释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精神,宽到什么程度要看你的犯罪事实和你的态度,有一点可以肯定,只要你积极配合对你的量刑有好处;现在放你为时过早,因为你的情况还没有查清楚;你可以提出取保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对于嫌疑人跷起二郎腿的情况要予以阻止。

    * * *

    [1] 曾范敬:《警察讯问话语批评分析》,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第169页。

    [2] 曾范敬:《警察讯问话语批评分析》,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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