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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作为焦点的法律

书籍名:《信念共同体:法和经济学的新方法》    作者:考希克·巴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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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回到第3.1节的末尾,我想提出的中心思想是,迈向有更完善基础的法和经济学理论的第一步,是认识到法律通过影响人们的信念产生作用。这种影响可以采取复杂的形式,如改变人们自身的信念,或者改变人们关于他人信念的信念,诸如此类。而一旦认识到这一点,显然形式化这一方法的途径就是焦点。成功的法律可以在我们日常生活参与的博弈中创建一个新的焦点,从而改变人们的行为。此类博弈通常被称为“生活博弈”(Binmore,1994),我有时也称之为“经济博弈”。

经济博弈或生活博弈是对参与博弈的每个人所选行为和策略的完整描述,我们所说的“每个人”,是指参与博弈的所有人,不仅包括普通公民,还包括警察、法官、陪审团和总理。在这样的博弈中,所有个人或参与者都可以选择自然法则允许的行动、行为或策略。并且,给定所有个人的行为选择,每个人都会获得收益或效用(为方便起见,我们可以美元为单位)。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它也被称为收益函数。这个术语在此处有用,因为法和经济学可被看作研究法律如何影响经济博弈中的结果和行为的学问。

正如第3.1节所述,在生活博弈中,法律不能改变可供个人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也不能改变个人的收益函数。它能做的就是改变个人对他人行为的信念。这些信念的改变可以促使个人做出不同的行为,从而使社会达到一种新的均衡。在新的均衡中,人们的行为不同,得到的社会结果也不同。换言之,法律影响行为和结果的唯一方式,便是让社会转向一种新的均衡或一套新的行为。法律只是一种工具,使某些特定的均衡和行为获得显著性。基本上,新法律要想有效,就必须创建一个新的焦点。

现在,我们可以表述法和经济学焦点方法的核心观点: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在生活博弈或经济博弈中创建新的焦点起作用的;而且,这也是法律影响个人行为和集体结果的唯一途径。需要强调的是,我并不认为这是法律经常起作用的方式,而是法律总在起作用的方式。理解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有一些杰出的法学家,他们也利用焦点的概念来理解某些种类法律的运作方式,从而对法和经济学做出了显著贡献(例如参见Cooter,1998,2000;McAdams,2000,2015)。然而,我提出了一个更普遍的主张。这源于一个重要概念上的差异,即法学家论证时使用的焦点概念,与我采用的研究路线之间存在着不同,稍后我将回到这个议题。

我提出的观点是,法律的制定,就像在前述的方格博弈中放置一块黄色石头,它并未改变博弈。法律颁布的前后,参与者可选择的策略是相同的,博弈规则是相同的,参与者选择不同的可能行为能得到的收益也是相同的。但是,新法律就像黄色石头一样,会影响博弈和结果。它通过改变我对他人的预期和他人对我的预期来实现这一点。新法律也可能影响更高阶的信念,即关于信念的信念。值得再次强调的是,这并不是说法律总是会起作用,而是说如果法律起作用,就会按照这样的方式起作用。

上述观点有一个有趣的对立结论。由于应用法律造成的结果总是均衡的,那么这种结果也可以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发生。简而言之:任何通过制定法律产生的可能结果,也都可以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发生。如果有一部禁止言论自由的法律,能够限制住人们的言论自由,那么即使没有这部法律,也仍有可能限制住人们的言论自由。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我(2000)曾指出,如果我们想看看某个社会是否有言论自由,仅研究该国的法律是不够的,因为通过非正式的社会制裁或排斥的威胁,可以产生同样的结果。印度的种姓制度并没有法律的支持,但在印度的许多农村社区,种姓制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与法律一样有力(Akerlof,1976)。

考虑第2章中概述的印度《国家粮食安全法案》,该法案规定,穷人应该得到粮食券,并可用它从私营粮店购买粮食;粮店又可将粮食券交给银行以换钱。如果这部法律确实如我提议的方式发挥作用,那么即使这听起来很奇怪,整个体系其实也可以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运转。如果社会就保障穷人有粮食达成共识,那么在没有法律的均衡下,有一些人可以印制粮食券,把它们送给穷人,穷人再用它们在市场上购买粮食。然后,粮店店主拿着粮食券到银行兑换现金。简而言之,假设法律是有效的,如果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每个人——公民、警察、法官——的选择完全与他们在有法社会中一致,那么他们的行为也会构成一个纳什均衡。因此,他们可以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维持这一均衡结果。如果这种推理听起来与我们的想法格格不入,那只是因为关于法律的标准观念不幸已成为我们思维的一部分,并损害了我们清晰地看问题的能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让我们回到囚徒困境博弈。如何利用法律使参与者避免糟糕的博弈结果并让社会达成更好的结果,是法和经济学这门学科的核心议题之一。然而,如果我们正确地描述了博弈(这里的例子是囚徒困境),即完整地描述了生活博弈,那么答案很简单:参与者和社会并不能摆脱糟糕的结果。

但是,对于囚徒困境博弈,我们仍在探讨如何处罚参与者的不合作行为,以引导他们达成更好的博弈结果。这一事实表明,我们并未真正认识到上述囚徒困境博弈其实并非生活博弈的真实描述。毕竟实施惩罚至少还需要一个人,如警察或交通管理员,他们也应参与到博弈中,进行监督和惩罚。如果存在这样一个人,那么这个人一开始就应该成为博弈模型的一部分。

让我们沿着上述思路继续,我将创建一个有些人为设计的博弈,目的不是解决一个实际的问题,而是要说明新的方法。因此,让我们假设还有第三个人——警察,或参与者3。前两个人仍像以前一样参与囚徒困境博弈,但第三位参与者(即警察)也要做出选择。如果他选择行为L,参与者1和参与者2得到与原有囚徒困境博弈相同的收益(即博弈2.1)。如果他选择行为R,参与者1和参与者2则得到有惩罚的囚徒困境博弈下的收益(即博弈2.2)。换句话说,参与者1和参与者2会因为不当行为而受到惩罚。显然,参与者3的行为决定着参与者1和参与者2是否会因自身行为而受到惩罚。对于参与者3(即警察)的行为来说,记住它们的一个好方法是将行为R视为严格执法,将行为L视为执法懈怠。

为了完成对博弈的描述,我们需要确定警察能得到的收益。因为这里的目标纯粹是说明性的,为了简单起见,无须创建复杂的故事。假设警察选择行为R,那么不管参与者1和参与者2选什么,他的收益都是1;如果警察选择行为L,那么他的收益取决于参与者1和参与者2的选择;要是参与者1和参与者2都选A,警察得到0,对于参与者1和参与者2的其他所有选择,他将得到2。上述各个参与者的行为及收益,在博弈3.2中被总结为两个收益矩阵。为了简单起见,我假设所有参与者的选择都是同时做出的。因此,这两个矩阵共同描述了此三人博弈的正常形式。



博弈3.2 囚徒困境生活博弈I


我将这一博弈称为“囚徒困境生活博弈I”(Prisoner’s Dilemma Game of Life I),因为它不仅包括囚徒困境博弈中的原有参与者,还引入了其他参与者(在这个例子中是参与者3),新的参与者在需要时会被安排采取行动,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将之称为生活博弈。这一博弈被称为“生活博弈I”,是因为还有另一个版本,即“生活博弈II”,稍后我将对此进行描述。“囚徒困境生活博弈I”有两个纳什均衡,通过分析收益矩阵可以很容易看出这一点,这两个纳什均衡的结果是(B,B,L)和(A,A,R),对应的收益是(2,2,2)和(7,7,1)。

假设博弈达到了一个均衡(B,B,L),当然它也可能无法达成任何均衡,由此参与者所得的收益是(2,2,2),没有人可以通过单方面偏离原先的选择而获得更好的收益。但是总的来说,参与者1和参与者2在这个均衡中的处境不佳。在此,正是法律起作用的时候。假设颁布了一部新法律,宣布行为B是错误的,并声称任何选择行为B的人将被处以相当于2美元的罚款。这里隐含的意思是,警察将在现实世界中对犯错误的个体进行惩罚,也就是说,警察将会选择行为R。

因此,在这里法律所做的只是简单地促使社会转向(A,A,R)这一均衡。根据上述的新分析方法,法律的力量完全来自它使(A,A,R)成为一个焦点的能力,从而每个人——公民和警察——的信念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最终也改变了社会的均衡结果。法律就像在机场航站楼放置一个会合地点的标志,或者在方格博弈中的一个方格上放置一块黄色石头。在上述描述中,法律仅仅是预言,它从所有可得的均衡中选择一个均衡,说这个均衡将会发生。通过这样做,法律希望使这个均衡结果成为焦点。法律所做的就是建立一座信念大厦,如果每个人都相信,那么每个人的信念就会得到认可。

这里的关键,是要明白上述博弈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法律在这一博弈中所做的,就是法律所能做的一切。也就是说,如果每个人都决定对法律视而不见,那么法律就不会有任何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法律确实能够改变人们的预期,它就会产生约束效应,并给出有一个铁拳能自上而下控制社会的表象。这一幻象欺骗了一些最伟大的哲学思想家,但被杰出的休谟揭穿。法律具有的外生力量永远只是表象。法律能做的无非是影响个人的信念。无论这是好是坏,我们所有人都是信念共同体的成员。

法律使用命令的语言,但实际上只是对行为的预言。如果你做了坏事,警察会惩罚你;如果你做了坏事,警察不惩罚你,警察就会被警长惩罚。通过指出这样的结果,法律试图说服人们采取守法的行为。如果所有人被导向一个均衡,一旦人们相信别人也预期这种情况会发生,他们就被锁定在这个均衡中。

因此,这与传统法和经济学模型中发生的情况根本不同,如果生活博弈只有一个均衡,或者更确切地说,在该博弈中只有一个均衡结果会发生,那么法律就将无能为力。例如在上述博弈中,如果均衡(A,A,R)的收益是(7,7,-1),而不是(7,7,1),而其他所有收益都不变,那么该博弈的唯一纳什均衡结果将是(B,B,L)。在上述收益条件下,无论法律如何规定,都只会产生这种结果。因为法律并不能改变博弈,如果博弈只有一个均衡结果,那么人们注定会走向这一结果。法律并不能像传统法和经济学假设的那样,创建一个新的均衡,它能做的就是引导社会达到某种预先存在的均衡。我们可以指定一些人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如警察、法官和总理,也可以指定一些人作为普通公民,但所有人都是生活博弈的参与者。最终,法律的效力取决于我们所有人持有的信念,即我们对他人的预期以及我们如何做出回应。

法律经常影响公民行为和社会达成结果的事实表明,生活博弈一般具有多重均衡。实际上,与许多经济学家的看法相反,经济生活中很可能充斥着各种均衡。它使得制定经济政策成为一个挑战,也成为令人兴奋的冒险。的确,如果经济博弈碰巧只有一个均衡,那么法律就无法起作用,因为经济只有一个落脚点。迈尔森(2006,第12页)明确阐述了这一点:“我认为有关制度的正确数学模型,必须承认解决方案的多样性;因为现实的制度显然取决于文化规范、正当性的传统观念等因素,这些因素对真实博弈中的经济结构并没有一个明确范围的影响……也不可能只容许一个主导解决方案。”

重申一下,我只是增加了关于个人信念的层面。正如经济学家描述的那样,经济通常可能有多个均衡,现实中也确实如此。当然,最终只有一种情况会发生。断言经济存在众多可能发生的结果,对于一些经济学家来说,只是一个实在论问题。也就是说,经济学家能够分离出来的是一组可能的结果,其中也包括最终发生的结果,而且通常不止一个。一个不仅懂经济学,也懂心理学、政治学、社会学、海洋学、气象学以及其他许多学科的大师,也许能够判断哪个均衡将是实际发生的唯一结果。但仅从经济学的角度,宣称均衡的唯一性就显得过于自负了。换句话说,在生活中的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利用经济学家使用的分析工具,即使借助于诸如法学、政治学等邻近学科的知识,也不得不承认存在众多均衡的可能性。对于根据我们的学科知识以及从该学科角度对世界获得的了解,我们可以较有把握地指出,这些结果集合中的哪些结果将会发生。

焦点方法依赖于法律的表达功能或暗示力量,而不依赖于人类任何其他的非理性,它纯粹只是一种利用建议促进协调的手段。这种暗示的力量不仅为研究者所探讨,也被我们日常生活的观察者所描写。在奈保尔的经典小说中,主人公比斯瓦斯先生去亲戚在小镇上开的一家利润丰厚的卖酒商店工作,他很快就发现,“朗姆酒其实都是一样的,只是价格和标签不同,‘印第安少女’‘白公鸡’‘长尾小鹦鹉’,”奈保尔接着用洞察人类弱点的非凡能力指出,“每个牌子都有它的追随者”。(Naipaul,1961,第61页)

当然在现实中,有些情况下法律仅仅通过给行为贴上标签,就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它们构成了对法律表达功能进行相关讨论的基础(Sunstein,1996b)。

现在让我总结一下。为什么有些国家的法律(或部分法律)会得到遵守,而另一些国家的法律却经常遭到藐视,这在法和经济学上一直是个难题。事实上,这一问题基于长期存在的哲学辩论。“解释为什么我们应该遵守自然法则,或者确切地说,为什么我们应该遵守任何一套准则,是哲学中最持久的问题之一。”我试图回应这些历史悠久的同类问题,当然包括大卫·休谟时代提出的问题。利用博弈论的概念,我认为,一旦认识到那些被我们创造出来而施加于彼此的社会压力只不过来自我们头脑中的信念,就能理解为什么我们经常会做法律要求我们做的事情,尽管这可能不符合我们自身的利益。正是这种社会的自我执行机制,赋予了法律通常拥有的巨大力量。社会规范也是如此,信念为法律和社会规范影响人类行为提供了共同的基础。由法律形成的社会秩序,与没有法律时形成的社会秩序(Ellickson,1991),两者之间的差距也许并不像初看上去那么大。


Mailath、Morris and Postlewaite(2017)将它们称为“物理法则”允许的所有行为和策略。

Posner(2000,第3页)提出了同样的观点,他措辞讲究地问道:“我们能否根据提高非法律合作合意形式的可能性和破坏非合意形式的可能性,来评估不同类型的干预措施?”也参见Geisinger(2002)。

毫无疑问有许多例子表明,普通公民、企业以及行会,经常成功地制定监督自身行为的自我执行规则(Bernstein,1992;Greif,1993;Greif、Milgrom and Weingast,1994;Myerson,2004;Dixit,2004,2015)。这也解释了自发秩序的可能性,关于自发秩序有大量的研究文献(例如参见Elster,1989;Sugden,1989;Ellickson,1991;Hadfield and Weingast,2013)。

我将在本书第5章详细阐述其中的一些观点。初看起来,上述命题听起来可能有些玄妙,让人想起Frank Hahn对凯恩斯主义政策的诙谐描述:“一些经济学家对政府的宏观政策,采取了一种相当奇怪甚至可说是自相矛盾的立场。这里的奇怪之处在于:这些政策是在无须此类政策的模型背景下展开讨论的。”

至少不是传统法和经济学认为的那种直接方式。正如我们稍后将看到的,法律可能会以某些方式创造新的均衡,但这一过程与传统法和经济学的设想有很大不同。

以下来自Auden相当抒情的诗歌(来自他的“Law,Like Love”):

“有人说,法律是我们的命运;

有人说,法律是我们的国家;

有人说,有人说,

法律已不复存在;

法律已无影无踪;

总是愤怒的人群,

激愤不已、喧嚣不已;

法律是我们,

是那个总是软弱、愚蠢、柔软的我。”

关于多重均衡在现实生活中合理性的优秀论文,尤其是在发展中经济体背景下的讨论,参见Hoff and Stiglitz(2001)。有许多研究试图解释“贫困陷阱”和“贫困的持续性”(参见Bowles、Durlauf and Hoff,2006)。不同寻常的是,尽管“不平等陷阱”也是基于多重均衡提出的概念,但它描述的是一个社会陷入了收入分配不均和经济效率低下的均衡(参见Bourguignon、Ferreira and Walton,2007)。在此社会中,穷人的孩子接受公立教育成为工人,而富人的孩子接受特殊教育保持富裕(Roemer,1998)。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不平等陷阱”,使得社会的总体收入低于正常的情景。有意思的是,上述均衡的产生,有赖于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它与本书其他地方的讨论相呼应。

类似本书的方法,迈尔森(2006)使用了“焦点效应”概念解释制度。但有趣的是,他将焦点中“点”的想法扩展到“集值解”的概念,就像Basu and Weibull(1991)使用的“约束集”。如果在我们当前的场景中使用这种方法(当然也是合适的),那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焦点约束”(focal curb)的概念,也就是一个显著的约束集,使所有参与者知道博弈的最终结果将出现在这个集合中。在这种情况下,一部新法律将使社会产生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不是一个定义明确的结果。我将在第3.5节中对此进行更全面的阐述。“集值解”的想法很重要,因为现实生活中的博弈是如此复杂,以至于要精确描述所建议的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通常只能对有限数量情景下的行为进行规范。接着,我们必须通过类比和解释,从一个案例扩展到另一个案例,Levi的论文中有相关的探讨(参见Levi,1949;另见Swedberg,2014,第4章)。为了形式化,“集值均衡”的概念十分有用,它为模糊性和机动性留下了空间。哈丁(1989)对宪法作用的概念化提出了同样的观点。对他而言,一部宪法与其说是一份契约,不如说是推动达成协调的帮手,它在人群中形成了相互强化的行为预期。

关于在现实环境中如何存在多个均衡的描述,参见Basu and Van(1998),Platteau(2000),Hoff and Stiglitz(2001),Morris and Shin(2001),以及Basu and Weibull(2003)。

引自《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中“雨果·格劳秀斯”条目,参见https:// plato.stanford.edu /entries / Groti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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