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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带有行为特征的焦点方法

书籍名:《信念共同体:法和经济学的新方法》    作者:考希克·巴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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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我们超越“聚焦于收益的批评”转向“普遍的批评”,就会面临许多其他挑战。人类的行为不仅受到自身利益的引导,还受到习惯、公平、利他、同情、嫉妒以及许多其他情感和心理倾向的引导。在旅行者困境博弈中,当两位参与者都选100时,有许多人会认为自己如果偏离原先的选择而选99,由此多得1美元却让对方失望,是错误的行为。一个社会的成功对公平感和利他主义的依赖,与对个人自利动力的依赖一样重要,正如在旅行者困境博弈中显示的。保守的经济学家相信,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必然会导致社会达到最优结果,由此宽恕了自利行为,却最终可能造就一个失败的社会,而且会促使人们错误地认识亚当·斯密对成功经济的看法。

行为经济学的兴起有助于将这些批评带入主流研究。现代行为经济学实验室研究以及田野研究,为人们存在多样性动机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但我们从自身的生活经历和自我反省中,也能够了解到这一点。比如,扪心自问我在旅行者困境博弈中会怎么做?我们从经验研究中已了解到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大于90的数字。因此绝大多数人也会得出应该选择大于90的结论。

事实上,实验揭示了人们在做决策时是如何思考的,以及思考程度有多深。鲁宾斯坦(Rubinstein,2016)研究了人们在做决策时花费的时间,以及在参与诸如独裁者博弈、最后通牒博弈和旅行者困境博弈等博弈时给出答案所需的时间。有证据显示,有些决策经过了人们的深思熟虑,有些则是本能反应。这一现象有着心理学背景,特别是在卡尼曼和特沃斯基(Kahneman and Tversky,1979)的研究中,他们挑战了经济人范式,为行为经济学奠定了基础(参见Kahneman,2011)。他们的研究表明,尽管人们的有些决策确实是经过深思熟虑做出的,但很多人的选择是自动的、几乎是预先设定好的,它取决于具体的环境。正如世界银行题为“思维、社会和行为”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所述,这些发现对政策制定和促进发展有着重要的含义(World Bank,2015)。

我们也可以用纯粹的演绎方法得出上述结论。第一种方法是认识到认知和深思熟虑做决策都需要成本,一个人必须收集信息并加以思考。当一个人在A和B之间选择时,他首先面临的事前选择是:要不要评估A和B,由此会导致相应的思考成本。因此,他可以选择深思熟虑以获得更大的效用(称为选项A′),要么不加思索地自动或随机地匆匆做出选择(称为选项B′)。但在选择A′和B′时,又会面临同样的难题:是对它们深思熟虑以求一个更好的结果,还是草率地随便选一个?显然,这是一个无限回归问题。它使得从逻辑上说,一个人要成为传统意义上的理性人是不可能的(Basu,1980)。

第二种方法是认识到在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如此多的选择,以至于我们根本没有时间都对它们深思熟虑。毕竟,从你放学后是学数学还是学文学,到每天早晨是把头发向左分还是向右分,选择的范围是如此广泛。因此,根据这个世界的实际运行方式,我们的一些选择必须在没有深思熟虑的情况下自动做出,而根据这种方法做出的选择不一定总能最大化效用。此外,我们也不清楚所做的这些自动选择,就其本身而言是否并非随机而是有意的。总是能最大化自身效用的行为人假设不仅是一个神话,在逻辑上也是不可能的。

因此,我们必须超越上述假设,考虑行为经济学带来的各种因素。在目前的环境下,这意味着为人类的认识打开了一扇大门,人们遵守法律,是因为他们觉得应该遵守法律;人们执行法律,是因为他们觉得应该执行法律;当人们违犯法律时,不仅担心他们可能要支付的罚款,还会考虑他们因此而承担的愧疚。

所有上述行为都含有很多的社会因素。在一些社会中,法律是要遵守的,不遵守法律就会面临社会的羞辱。在另一些社会中,法律——至少是某些法律——是注定要被违犯的,遵守法律甚至可能被视为一种软弱。如果你对此感到疑惑,试着在印度穿过繁忙的街道时停下来等待通行的信号,就会看到你的举止给其他行人带来的乐趣。简而言之,一旦我们超越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就为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开启了一个议程,它采用焦点方法,对人类行为的特征进行更广泛的描述,从而为探讨道德和心理障碍留出了可能的空间。本章的其余部分和下一章将探讨这些可能性。

行为经济学号召我们质疑外生的理性行为人假设,但它其实做得更多。行为经济学揭示了非理性模式的普遍存在,并可用来预测人们的选择,最终有助于制定更好的政策。现有的一系列研究表明,人们的一项选择是如何形成的;当人们拒绝做出选择时,他们的默认选项是什么;选择做出后会在多远的将来产生效果;以及当人们的信念构成行为规范后,将对人们的选择产生什么影响(参见O’Donoghue and Rabin,2001;Thaler and Sunstein,2008;Kahneman,2011;World Bank,2015)。我们将囚徒困境博弈称为囚徒困境,或者采用一个更亲切的名称,例如囚徒之间的合作博弈,会导致人们在博弈中的表现有明显的不同。一个人在参与任务之前所说的话,可以影响这一任务如何受到执行(Hoff and Pande,2006;Field and Nolen,2010)。在几篇较早的论文中,森(1993,1997)说明了仅仅是一些特定选项的存在,即使这些选项永远不被人们选择,也能导致人们在其他两个选项上的偏好发生逆转。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是:有人与你第一次见面,当他问你想要(A)“到我家喝茶”或(B)“自己回家”时,你完全有可能会选择A。但是如果这个人又提出了第三个选项(C)“来我家和我一起吸点可卡因”,那么你就可能会转而选择B。

有研究表明,人们的自利理性如何受到利他主义、顾及他人、嫉妒和不耐烦等因素的调和,很多情况下这种调和以一种系统的、可预测的方式发生。随着行为经济学的兴起,很自然地会产生以下疑问:那些在议会中发表并被记录在法律法规上的文字(即那些“纸上的墨迹”),在某些情况下能否影响人们的偏好,进而改变他们的行为?若果真如此,那么我们是否又回到本书此前否定的传统的法和经济学方法了?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对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则是否定的。法律法规中的文字和措辞确实可以影响人们的偏好和行为。关于法律表达功能的文献也暗示了这一点(Lessig,1996;Sunstein,1996a;Cooter,1998)。然而,没有理由相信法律可以达到让普通人和执法者均按法律字面意思执行的效果。同意法律可以影响人们的行为是一回事,而假定法律能达到其字面规定的效果完全是另一回事。换言之,这并不意味着如果法律要求警察抓住超速行驶的司机,警察一定会这么做。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让我从一个例子开始。为此,回到第2章讨论的粮食补贴问题。假设一个国家通过了一部新的法律,要求政府向穷人发放粮食券或粮票。有人可能会认为,这部法律之所以能在许多社会发挥作用,是因为如果法律通过了,而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发放粮食券或粮票,以及粮店没有把粮食兑换给有粮食券的穷人,普通人就会对政府工作人员感到愤怒并谴责他们。正是害怕被羞辱和被排斥,促使官僚完成了他们既定的任务,继而使得此部法律产生了效果。

上述观点在一定意义上是正确的,正是由于这种公民监督的存在,使得政府往往能较好地履行职责。然而,重要的是认识到这种观点使我们超越了法和经济学的标准模型。贝克尔和科斯提出的标准模型之所以如此有用,是因为它对人类偏好的描述很少,并假设人们对待法律并没有天生的态度。在这种假设下,对开快车的惩罚就好像是橘子有了更高的价格,法律会阻止人们开快车,就像价格提高减少了对橘子的需求一样,它与人们对法律的道德感毫无关系。事实上,正是这一点使传统的法和经济学明显区别于法哲学家长期持有的观点。在这里,我并非要判定传统的法和经济学关于人类偏好的假设是对是错,而是想简单地指出,上述基于公民对官僚认可的观点,已使我们超越了传统的法和经济学。

此外,一旦接受了这种思路,就不清楚为什么我们还需要官僚和警察。如果有谁违犯了法律,公民之间可以相互制裁,这样就能导致人人遵守法律的局面,从而无须执法人员的存在。最后,我们甚至可以假设也无须制裁,因为法律已经内化于人们的头脑中,人们只会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

总之,根据行为经济学的新近研究,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改变经济博弈的可能性。然而,即使这样,博弈也不一定以标准法和经济学文献中假设的方式改变。换句话说,行为经济学的发现不是激励我们回到传统的法和经济学,而是开启了一门更新的课程,我称之为“带有行为特征的焦点方法”。

这种方法承认,新法律可以影响人们的偏好和价值观。在某些情况下,它可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就像刚才讨论的粮食券的例子;但它也会产生主观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反而会导致故意违犯法律的悖理行为,带来相反的效果。例如在“印度独立运动”期间,印度人成群结队地去从事海水制盐,以回应禁止此类制盐行为的殖民法律。如果不是殖民法律不允许,印度人是否会如此大规模地从事海水制盐是值得怀疑的。

至此,我基本上仍沿用了理性行为人具有外生给定偏好的新古典主义假设。更准确地说,可将这种方法称为“带有新古典特征的焦点方法”。现在我要转而认为人类的偏好是可塑的,且能够改变,它是行为的一部分。

需要指出的是,有一种非新古典特征,即人类偏好随着时间和经验演化的可能性,可以利用我们在第4章中已经遇到的扩展式博弈很好地建模。的确,人类的偏好会随生活改变。但这种偏好的内生性可以利用不同时间的多重自我概念予以刻画。换言之,一个在t时刻的人i,既不同于在t时刻的人j,也不同于在k时刻的人i(其中k不同于t)。这实际上是一种方法,既可以用于成瘾模型中描述偏好随时间发生变化;也可以用于拖延模型,在此人们会对拖延行为感到后悔,等等(Akerlof,1991)。

关于法律影响人类偏好的新认识开辟了新的研究途径,也开启了探索影响社会行为和结果的新方法。社会经常试图达到的一个最终目标是,令生活博弈中的所有个人都程序化地遵循法律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是一致和可行的),仅仅因为它们是法律的规定。这样的社会并非没有缺点,因为它会过于死气沉沉和缺乏创造力。所有社会都可以尝试一种无政府的状态。撇开对“无政府状态”的反对意见,有趣的是可以看到,它并不像主流经济学家认为的那样毫无可能。毕竟,在有限的范围内,我们已经做到了。人们普遍遵守不在公共场合吸烟的法律,并非出于对警察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恐惧,只是对他们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正当的法律予以尊重。如果人们对所有法律均采取这种态度,就可以完全不需要执法机构。

然而,这在近期内不太可能发生。一个重要的中间步骤是,至少要说服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而他们这样做仅仅因为这是法律,而不是出于他们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一些社会中,至少部分实现了这样的目标。例如,发达国家的法律能够得到更好执行的原因之一,是警察和法官已被合理地灌输了上述价值观。国家工作人员在购物、选择大学接受教育、参与市场时,与其他人一样都会按照最大化自身效用的原则行事;但在管理交通或者进行司法审判时,至少某些社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却非如此行事(相反的观点可参见Meade,1974;R. Posner,1993)。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个人,都比发达国家的个人更符合理性行为人的新古典主义假设。然而,这里的因果关系的方向尚不清楚。完全有可能的是,那些能将这些价值观念灌输给国家工作人员(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包括公民)的国家,已经成了发达国家。然而,试图向官员、警察和法官灌输这些价值观是值得的,最起码它有助于创造一个更公平的社会。在第6章我们可以看到,为了让官僚执法,需要把他们锁定在一个博弈中,让他们互相监督,以确保他们会执行监督公民的职责。我在此的建议是,一旦我们认识到人类偏好的可塑性,这可能不是唯一的方法。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法律影响人类行为”的两种方法,可用一个例子解释。让我把第3章中描述的囚徒困境生活博弈修改为另一个版本,如博弈7.1所示。和以往一样,这是一个三人博弈;参与者1在行之间选择,参与者2在列之间选择,参与者3在左边矩阵(L)和右边矩阵(R)之间选择。在这个博弈中,如果参与者3(警察)选择了L,这意味着他会袖手旁观,什么也不做。从收益矩阵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参与者1和参与者2怎么做,参与者3都能得到收益2。如果参与者3选择了R,他就会警戒(即处于监管模式),将惩罚任何选择行为B的人,但是这种警戒对他来说是有代价的,所以当参与者3选择R时,只能得到收益1。



博弈7.1 囚徒困境生活博弈Ⅱ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两种不同层次的道德合规是如何运作的。假设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内化法律,在这个例子中是参与者3(警察)。一旦法律规定参与者1和参与者2不能选B,如果他们选了,参与者3就应该惩罚他们(即选R)。在内化法律的状态下,参与者3如果不选R,就会感到很痛苦,因为这是法律对他的要求。这就相当于说:如果参与者3选L,即什么都不做,他就会有负罪感,这导致先前从选L中得到的收益2现在减为0。因此,一旦法律颁布,参与者3一定会“倾向”于选R。了解到这一点后,参与者1和参与者2就会选择A,从而每人得到的收益是7。

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被假定为属于不同类型。参与者1和参与者2是标准的新古典个人,具有外生给定的收益函数,而参与者3是一个道德人,其偏好是由法律塑造的。

但如果上述情景可能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的公民本身也可能具有道德感。一旦新法律颁布,参与者1和参与者2选B就会感到良心不安。如果他们这样做,每个人的收益都会减少2。换言之,在这样的状态下,法律的执行将不需要执法者。上述两种方法都要求我们摆脱新古典主义关于个人的看法。这表明,一国的法律可以在没有执行者的情况下得到执行,这个想法并没有在当今世界听起来那么乌托邦。行为经济学提醒我们,这种建构并不像今天看起来那么不可能,也不像新古典经济学试图让我们相信的那样,在未来的任何时候都无法实现。


Capra、Goeree、Gomez and Holt(1999)发现,如果提高惩罚和奖励的额度(在当前博弈中为2美元),博弈的结果会走向纳什均衡。这表明只有当奖励额度足够大的时候,人们才会按照这样的思路思考,并准备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

参见Gintis、Bowles、Boyd and Fehr(2005,特别是第1章)。

Gintis(2003)令人信服地论证了人类的亲社会性通过社会化制度既可以在代际垂直相传,也能够转弯抹角地在整个社会中横向传播。它使人类会采取有利于群体利益但个体付出高昂代价的行为。

此外有研究表明,人类不仅不受外生的自利引导,而且可以用认知行为疗法改变他们的身份意识,例如增强他们的非犯罪身份,从而阻止犯罪的发生(参见Blattman、Jamison and Sheridan,2017)。

出于进化的原因,在人们做出选择时,其中一些选择可能是最优或者次优的。那些在做出重要决策时更多地自动或随机选择的人,会在生活中表现得相当糟糕。因此他们和带有他们遗传倾向的人,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消失。这种进化论观点现在已经成为主流博弈论的一部分(Weibull,1995)。

这通常被描述为规范的内化。当人们违反规范时,会产生一种内在的不适感(参见Young,2008)。这也是非正式制度经常能良好运行的部分原因。关于非正式制度及其类型的出色讨论,参见Ferguson(2013,第8章)。

Tyler(2006)在经验上证明了这些特征在法律背景中的重要性。

有关如何命名博弈和策略的重要性的分析,请参见Dreber、Ellingsen、Johannesson and Rand(2013),以及Georg、Rand and Walkowitz(2017)。

Sen(1993)用这一例子论证理性参与者可能会违背某些类型的一致性,例如显性偏好弱公理。

目前,这类文献相当丰富。例如参见Loewenstein(1987),Frank(1988),Akerlof(1991),Sunstein(1996b),O’Donoghue and Rabin(2001),Ariely(2008),Karna Basu(2011),Ifcher and Zarghamee(2011),Mullainathan and Shafir(2013),Rabin(2013)。World Bank(2015)综述了许多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在发展方面的讨论。在赞扬新文献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提到一些早期的开创性作品,如Veblen(1899)和Leibenstein(1950)。

这里沿用了我在芝加哥大学的D. Gale Johnson讲座中提出的一个观点。

在这方面,读一读Calabresi(2016)对此的回顾性思考是很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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