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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利益、怨恨和正当性

书籍名:《信念共同体:法和经济学的新方法》    作者:考希克·巴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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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正当性一直是法学家和哲学家大量探讨和争论的话题。鉴于正当性与遵从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这一主题具有道德和现实意义。根据上文的讨论,我们现在可以展示将焦点方法与行为经济学相结合,有助于澄清这一争论。

人们常常认为,法律的正当性是人们遵守法律的必要条件,但事实并非如此。正如我们看到的,普通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最终会遵守法律,是因为这样做符合他们的利益。普通公民会遵守法律,是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不遵守就将面临被惩罚的风险;国家工作人员会惩罚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是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不这样做,自己就会被人惩罚。这是焦点方法背后的核心思想。但是,一旦把行为经济学引入其中,就可以正式地将“利益”和“怨恨”的概念分开,并允许我们可能会一方面遵守法律(因为这符合我们的利益),一方面又怨恨法律。

让我用一个例子加以解释。考虑下述的“利益怨恨”博弈,即博弈7.2。这是一个三人博弈,参与者1在行X和Y之间选择,参与者2在列X和Y之间选择,参与者3在L和R之间选择。如果参与者3选择L,相应的收益矩阵位于左边,标记为L;如果他选择R,则相应的收益矩阵位于右边,标记为R。



博弈7.2 利益怨恨博弈


博弈的收益矩阵如图所示,如果参与者1选择X,参与者2选择Y,参与者3选择R,通常写成(X,Y,R),则他们的所得分别为0,1和4,可以写成(0,1,4)。

很容易看出上述博弈有两个均衡:(X,X,L)和(Y,Y,R)。假设这是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恰好达至均衡(X,X,L)。那么我们得到了一个平等的结果,每位参与者的收益均为5。现在,假设颁布一部新法律,至于谁设计了此法律,我留给读者来猜测。该法律宣布X是非法行为。因此,只有两个守法的结果,即(Y,Y,L)和(Y,Y,R)。如果每个人都相信所有人会遵守法律,那么(Y,Y,R)就会成为焦点结果,这是一个显著的均衡结果,由此参与者1会选Y,参与者2也选Y,参与者3则选R。当然,在此均衡结果下参与者1和参与者2的处境是较为糟糕的,每个人只能得到收益1。至于为什么他们会遵守法律(即选Y),答案很简单,因为这样做符合他们各自的利益,遵从能让他们的处境改善。

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可能就此打住,但我们现在知道,人们有着多层次的偏好。某些事情虽然可能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但他们仍会对整体结果感到道德上的不满。上述由法律导致的均衡结果,似乎非常合理,但对参与者1和参与者2而言,也很自然会对新法律产生一种“怨恨”,因为与这一生活博弈原先得到的收益结果(5,5,5)相比,新法律导致的收益结果(1,1,6)在道德上看起来是不合理的。“怨恨”和“遵从”是两回事。你可以遵从法律,因为这样做符合你的“利益”,但同时又对法律感到“怨恨”。当许多人都对法律感到不满时,法律就丧失了其正当性。

上述例子表明,一个不具备正当性的政府,也并非不可能制定出有效的法律并加以执行。超越这一正式模型,我们可以想象有这样一个政府,它分配不同参与者的利益,让少数人(即上面的参与者3)获益,却让大多数人(即参与者1和参与者2)遭受巨大的损失,并维持着这样的差别。这里的关键是:要使遵从政府的意愿成为每个人的利益所在。在完整的论述中,政府也不是外生的。一种方式是在这个博弈中,把政府看成参与者3。参与者3制定了法律,使社会均衡偏向结果(Y,Y,R),由此参与者3(政府)的处境改善,而参与者1和参与者2的处境恶化。但这里的利益机制被构建得如此完善,从而对参与者1和参与者2自身而言,遵守法律仍是值得的。

殖民主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不同于攻城略地的古代帝王带着自己的士兵统治和剥削其他国家的人民,殖民主义的显著标志是管理上的有效创新,它利用少数的原住民剥削大量的原住民。欧洲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殖民地,尤其是在前两个地区的殖民地,其惊人之处在于,实际上只需很少的殖民者管理和开发如此广袤的经济区域。无论是被征服还是被殖民,对于原住民而言都是不受欢迎的结果,但前一种情况下是由于外国军队的存在,而后一种情况是因为当地官僚与殖民官员的合作。对于每一位原住民而言,遵从仍符合其利益,最终“遵从”就会成为常态。因此,遵从和不遵从并不能被视为一个政权及其法律规则是否具备正当性的指标。

现在让我略微拓展上述分析,探讨一些尚未被严格表述的全新领域。我这样做是为了把一些重要的议题摆到桌面上,以供未来(或当今更有能力的)研究者对此开展形式化分析。

首先要考虑的是以下事实带来的复杂性,即在某些情况下,人们行事时可能不惜违背自己的利益。人类不喜欢总是处于委屈和怨恨之中,因此需要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处理这些情绪,由此涉及了多重偏好和元偏好的问题。

不同人以不同的方式对待这种怨恨的情绪。一种方法是(通常对自己)解释说,他们的困境是自己在过去犯下的错误、罪行等所致,从而不可避免地受到应有惩罚。至少那些长期受剥削的人需要学会适应、停止抱怨,甚至默认他们的处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一种纯粹的生存策略。总是带着愤怒和怨恨的情绪生活,是不容易的。这就是殖民主义、种族剥削、妇女压迫和某些群体歧视长期存在的原因。那些遭受不公平安排的人,也逐渐接受了他们所处困境是应得的说法。剥削者也经常声称奴隶制和妇女受压迫是上帝的意志,从而试图令这种状况永存。

人们对待怨恨情绪的另一种方法则与上面的完全相反,他们为了表明立场不惜伤害自身的利益,这就是起义、自由运动和叛乱的意义。在博弈7.2中,可以想象参与者1和参与者2中的任何一个或者他们两个都决定选择X,即使法律不允许他们这样做,即使选择X后对他们的利益会造成损害。而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要伤害参与者3,他们想要挑战这个压迫者(或政府)的正当性。

在上面的例子中,法律看起来不公正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由此导致了人们的怨恨并认为法律是不正当的。但行为经济学让我们认识到,相反的情况也可能发生,我们或许希望用法律来否决即时利益。即使保守的经济学家,也可从对行为的实验室研究以及人们的生活经验知识中了解到,人们往往被赋予了多种偏好,它能够以许多不同的方式呈现:

1.怀孕头三个月的母亲可能更愿意不吃止痛药的自然分娩;而在怀孕第九个月,母亲则会更倾向于在分娩时服用止痛药。

2.如果要在100天后的小苹果和101天后的大苹果之间做出选择,佩皮可能会选择后者。但当第100天到来时,佩皮可能会拿走当天的小苹果,而放弃第二天的大苹果。

3.奥里喜欢抽烟,又希望自己不抽烟。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会认为第三方力量的干预是正当的,例如用一笔可能的罚款改变我们的选择。在上述第二个例子中,如果为了帮助佩皮做出“更好”的选择,可以规定在第100天购买苹果将被处以巨额罚款,这就需要第三方力量的介入,以帮助他改进自身的选择。在博弈论的背景下,处理上面第二个例子的方法是:把在不同时间点的同一个人看成是不同的人。这使我们能够预测人们在现实中将如何选择,以及多个自我的福利会如何受影响,但也给我们留下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即哪一个自我是最重要的?我们究竟应该为哪一个自我进行干预?

上述例子都为干预留下了空间,这些干预被认为是正当的。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有多个自我,所以这并非一个局外人的干预,而仅仅是在同一个人的众多自我中创建出最重要的那一个。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政府之所以进行干预,是因为政府认为它更清楚什么对人们有利,这便与人们的多重偏好无关。因此,国家可以对吸烟征税,或者制定法律要求司机系安全带,即使人们可能明显地偏好吸烟或者不系安全带。

其中一些例子涉及个人自由和家长式管理的复杂问题。我自己对车上没有其他人也要系安全带的法律规定感到矛盾。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政府坚持要对不系安全带的行为罚款,同时又允许登山行为?如果我喜欢冒险,愿意接受不系安全带而到达目的地的挑战,那该如何?它就像我试图攀登珠穆朗玛峰,而且实际上相比之下,开车不系安全带的风险要小得多。最起码,为了法律的一致性,如果我们有开车时必须系安全带的法律,我们也应该有禁止登山的法律。

我关心的是当人们有多重自我时的情况,的确存在可以运用法律的力量使一个自我比另一个自我更显著的例子。但问题是:究竟哪一个自我可凌驾于其他自我之上呢?当存在多个自我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可避免的。有时上述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因为人们常常具有元偏好,即对偏好的偏好,这样就可以生成一个选择的等级序列,而无须家长式管理的干预,我们可以用高阶的自我制止低阶的自我。在上述第三个例子中,实际上并非是多个偏好相互冲突,而是具有元偏好的情景。这里并不是说奥里有两种偏好:喜欢吸烟,或不喜欢吸烟。奥里的偏好是相当明确的,他喜欢吸烟。但对于自己吸烟的这种行为,奥里究竟是喜欢还是不喜欢呢,他会选择后者。

幸运的是,人类不仅有相互矛盾的多重偏好,也有元偏好。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动用了某种外来力量的干预,也会被认为是正当的。在行为经济学中,人们普遍认为对双曲贴现者就应当如此,双曲贴现者会大量放弃未来所得,只是为了获得即时消费的快感。在许多场合下,他们也知道这一点,并希望自己的偏好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利用法律创造合适的激励似乎是恰当的。

一旦我们超越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范畴,采用带有行为特征的焦点方法,就不仅要考虑同一个人具有的多重偏好,还要区分一个人的自利偏好和道德偏好。这带来了一个有趣的循环。例如,如果人们认为法律是正当的、国家具有正当性,就更有可能坚持遵守法律规则,仅仅因为这是法律的要求,即使守法违背了他们自身狭隘的利益(参见Bilz and Nadler,2009;Feldman and Teichman,2009;McAdams,2015)。

有趣的是,我们可以区分两种正当性概念,我称之为“一阶正当性”和“二阶正当性”。一阶正当性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正当性,即国家工作人员、那些在维护国家法律的岗位上工作的人,要遵守法律。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遵从上述要求执行法律,而普通公民则根据自身利益和传统的效用最大化原则采取行动。

另一方面,二阶正当性被定义为涵盖范围更广的情景。在这种情景下,所有参与者——普通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一样——都被灌输了“因为这是法律,所以要遵守”的内在规范。

在法律具有一阶正当性的情况下,我们处于传统法和经济学的世界,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会自动执行法律,新法律的出现将改变普通公民参与的博弈。另一方面,正如我们之前已看到的,如果国家和国家的法律具有二阶正当性,那么法律将不仅有效,而且也不需要任何人执行。

一些高收入国家被认为确实接近具备了一阶正当性,这也是它们的法律普遍有效的原因。怎样取得这种正当性并不总是很明确,但显然这是各国应该追求的目标,因为它可以使法律更有效,从而有助于增长和发展。简而言之,国家的正当性不仅有利于民主,而且可能促进经济效率和发展。

在本章的最后,我将从上述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的探讨,引出两个略为离题的评论。它们并不影响我上述的任何直接结论,但是可作为今后研究工作的重要分支。

第一个评论涉及“创设目标”问题。一旦我们认识到新古典假设——人类具有外生偏好——的脆弱性,就开启了其他的可能和挑战。我们并非在经济学而是在日常生活中认识到这一普遍现象,最好可称为“创设目标”问题。最明显的例子来自体育,例如足球。在一块场地的两端各设一个长方形的球门,把一个球给一群人,并告诉他们,如果穿红衣,要把球踢进其中一个球门;如果穿蓝衣,则把球踢进另一个球门。此外,你还会计算哪一方进球的次数更多。很快,你就会看到人们互相摔倒、不惜受伤,只是为了进球或者阻止进球。你并不需要给他们钱、苹果、橘子或衣服。对他们来说,进球和看着比分的喜悦已经是足够的动力。

事实上,随着时间的推移,你可以让旁观者支持A队或B队,并在球队得分时欢呼,如此就会有很多人试图逃离工作、利用闲暇时间观看这样的比赛,甚至愿意花钱来增强他们对所支持球队的认同感,更不用说喝啤酒然后殴打另一队的支持者。

偏好的外生现象是如此普遍,生活中充满了这样“创设目标”的情景,它们对社会或经济的运行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令人担忧的是,选举政治往往就是这样。一旦人们开始支持民主党或共和党,抑或保守党或工党,一段时间后,就会变得像普通民众支持利物浦队或切尔西队一样。人们支持该党,并不是该党的政策纲领或意识形态导致了这种支持(即使这是最初的动力)。一个人支持共和党,只是因为想要看到共和党获胜,这样他就会感到快乐,正如看到利物浦队得分后的快乐一样。

对政治家、公司和强大的组织来说,人类这种创设目标的能力,就是一个可以善加利用的机会。一旦设定的目标进入人们的头脑,实现目标就成为其目的;而转移设定的目标,则会带来社会结果的巨大变化。我在世界银行工作时,编制各国“营商环境排名”的部门是在我的领导之下。人们很快就发现,对许多国家来说,提升排名本身已经成为目的。一些国家希望提升排名,不是为了获得更快的增长和更高的生活水平、减少更多的贫困或提供更多的工作,而只是为了提升排名。这就像一场比赛,如同在足球比赛中的进球一样。这让我强烈地意识到,这些排名可能会被误用。例如在我们的排名标准改变得非常缓慢的条件下,要是有一个国家恰好允许投资银行有更多的空间压榨客户,而这个国家的排名又碰巧上升了,那么我们就可能会让这个国家为此类压榨创造更多的空间。

另一个例子与爱国主义有关。对一些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家来说,爱国主义偏好本身就是效用最大化中一个固有的部分。但是,一旦认识到行为经济学中“创设目标”的行为,我们就知道精英和政治领导人能够出于某种原因,有意或无意地激发和煽动爱国主义。在某种意义上说,爱国主义就是一项好的财政政策。因为它允许政治领导人招募士兵,而不必支付他们那么高的工资。如果士兵把参军纯粹视作一份工作,他要求的工资水平就至少不应比另一份工作低。爱国主义激发起一种情绪,让你觉得你的国家比其他国家更重要,生活在你的国家的人,其生命比其他国家的人的更重要,由此成为一种可以被利用的情绪。例如它让我们能够支付给士兵较低的工资,并获得大量的财政收益。

现在必须清楚的是,这些被创设的目标,在主流经济学那里是不可能的,却在我们周围普遍存在,它们可以成为或好或坏的主导力量,从而以不同方式引导社会。由此而来的问题是:这种引导社会转变的方式,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再次,我们必须使用上面所用的标准,即检查这样做是否符合人们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人们要根据更高阶的偏好,自己做出判断。对于什么是正当性的基础,争议永远存在,但如果我们能够就其基本理念达成一些共识,那么至少那些侵犯正当性的严重行为,对于所有人来说就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就有望产生出阻止这些行为的力量。

第二个题外话涉及一个事实,即法律通常应该得到武力和惩罚的支持。从上面讨论的许多例子中可以看到,这在博弈里意味着什么是很明确的。但是在这些博弈模型之外,武力和强制的确切含义却被许多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普遍地误解了。

这与正当性有关。传统上,正当性的概念与武力对立。正如辛格(Singer,2006,第229页)所言:“因此,‘正当政府’与纯粹的‘武力控制’是有区别的,且在概念上是对立的。人们似乎普遍接受了这样的区分,所以伴随着正当性概念的是拥有‘权威性’和‘统治权利’的观念,这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然而,如果仔细考查,即使“武力控制”和“正当政府”之间看似明显对立,也会遇到区分上的困难。问题的根源在于,“武力”和“强制”,以及它们的对应词“自愿”的含义都充满了模糊性。

继弗里德曼(1962)之后,有一种广泛的观点认为,如果一个人可以从一组选项中自愿地做出选择,那么他就不能说是被强制的。这种“新古典主义标准”充其量是一种误导。这个问题持续存在的原因是,“强制”并不容易定义。如果我们不能定义强制,也就无法指出某件事是强制的或不是强制的。幸运的是,我们仍然可以采取另一种方法,即在缺乏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的情况下,描述那些我们都同意是发生了“强制”的事件,即使我们不能定义“强制”(孩子们采取同样的方法来识别大象,虽然他们也不能定义大象),然后再看新古典主义的上述标准能否成立。

按照上述想法,假设有一个人P,把他的手表给了一个在黑暗小巷、手里拿着枪并要抢手表的强盗R。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包括米尔顿·弗里德曼在内)都同意,P并不是自愿把手表给R的,这是一种“强制”或“胁迫”的情况。现在回到新古典主义标准。在这个故事中,R给了P一个选择:把你的手表给我(x),或者把你的命给我(y)——这就是拿枪的意思。然后P选择他更喜欢的选项(事实上,两个选项相比有很大的边际差异),即x。根据新古典主义的标准,我们会说P没有被强制。这个例子表明新古典主义标准是有缺陷的。

我曾在其他地方(Basu,2000,2003)指出,正是上述缺陷使新古典经济学倾向于一种相当宽泛的自愿观。从被剥削的矿工每天工作12个小时到妇女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整天做家务,都被视为是自愿和非强制的。我还要指出,也可以发现一些提出完全相反问题的思想学派,他们认为事实上所有关系都是强制的,这些都是定义存在缺陷导致的后果。

需要认识到的是,强制本质上是一个规范概念(Steiner,1994;Basu,2000;Vallentyne,2000)。对于人们拥有的权利,我们必须先有一个立场。如果一个人被剥夺了某项权利,即使他还可以选择,我们仍可以说这个人是被胁迫或强制的。因此,当你晚上出去散步时,你有权带着你的手表和你的生命回家。如果你突然被迫要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你就是被强制的,因为你被剥夺了拥有两者的权利。所以就这一点而言,权利的底线至关重要。

为了使上述想法形式化,我们需要一个更细致地定义的生活博弈,不仅要描述人们可得的选择,还要指出这些选择中的哪一些是他们权利中的一部分而不能被剥夺,即便这种剥夺最终往往通过人们选择时的默认而难以被察觉。它将为法律正当性的定义和分析,开辟一条更为宽广的途径。


这一讨论可以追溯到Max Weber和H.L.A. Hart,并一直是学者持续关注的主题(参见Cotterell,1997)。对于这一争论的最新贡献,参见Macey(1997),Singer(2006),Huq、Tyler and Schulhofer(2011),以及Tyler and Jackson(2014)。对正当性概念的形式化,不仅在国家的背景下是必要的,在组织的背景下也是如此,这就提出了与本文类似的问题,参见Kornhauser(1984)和R. Akerlof(2017)。Tyler(2006)基于大型调查,开展了一项人们事实上为何会遵守法律的有趣研究。

公元前3世纪,考底利耶(公元前4—前3世纪印度政治家、哲学家)的《政事论》(Arthashastra),即梵文的“财富法则”(laws of wealth),是一篇以早期的马基雅维利式的见解而闻名的论文。这位国王的顾问很明确地提醒国王:通过制造人们的困境是上帝之意志的印象对人们进行盘剥是多么容易。

双曲贴现特征是行为经济学的基本思想之一,已有大量的文献对此进行过讨论。参见Akerlof(1991),Laibson(1997),O’Donoghue and Rabin(2001),Karna Basu(2011)。

有些经济学家通过这种技艺能将所有内容都融入教科书的模型,却落入了同义反复的逻辑陷阱。我知道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当他们看到一个商人夜以继日地工作时,就认为这是自利效用最大化的表现;而看到一个圣人为了穷人捐出自己的所有财产时,也认为是自利效用最大化的表现。他们没有注意到这一事实,即他们必须将“自利”和“效用最大化”两个概念扭曲成一种同义反复,才能坚持自己的观点。

我不太确定是否有必要说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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