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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逻辑、困境与理路

时间:2023-04-12 06:52:54

“双减”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逻辑、困境与理路一文创作于:2023-04-12 06:52:54,全文字数:43135。

“双减”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逻辑、困境与理路

刘转青,刘华荣,贺启令,夏贵霞

(1.贵州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3.贵州中医药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2;4.华中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体育和教育事业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和整体筹划。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1](以下简称“双减”政策),旨在让教育回归本源,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双减”政策提出各学校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以满足学生的兴趣、特长需求。“双减”政策的推行为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创造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新的挑战。2022年6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改委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提升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通知》,要求各地积极引进公益类体育俱乐部为区域内中小学生提供高质量的课后体育服务,促进“双减”政策和体教融合政策的贯彻落实[2]。学校是青少年体育发展的重点场域,学校体育是青少年体育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中小学体育发展正面临体育师资不足、场地资源有限、体育教师竞技训练能力总体偏弱等现实困境[3],单纯依靠中小学现有资源显然无法确保中小学体育高质量发展,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需求。因此,在“双减”政策颁布实施、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小学体育的开展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整合资源、形成合力[4],以确保学校体育目标的实现,更好保障“双减”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教育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

1 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内涵解读

中小学体育治理是指以协同治理为指导思想,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市场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在中小学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竞赛、学校体育管理等多领域协同配合,以实现中小学体育高质量发展为主要目的的综合过程。中小学体育治理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多,主要包括“政策制度设计、体育课程开发设计、体育教学实施、优质课后体育服务提供、运动代表队组建、课余训练开展、教学保障条件建设、教学监督管理”等。不同于传统中小学体育管理,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配合,重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强调服务机制、市场机制、激励机制等多种内外机制联动,突出服务性特征。作为一种新兴的学校体育治理力量,近年来社会组织的治理价值受到各方认可,被推崇引入中小学体育治理场域,弥补传统学校体育管理不足。由于社会组织的类型较多、定位不同,各类社会组织的价值功能不尽一致,他们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范畴与领域也表现出较大差异性。在诸多社会组织当中,各类非营利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由于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和较强的主动性而备受各学校青睐,积极参与到课后体育服务、运动代表队组建、课余训练当中,成为助力学校体育治理中最为活跃的社会力量。与此同时,某些学校或为加快推进学校体育“一校一品”建设,或为推行游泳等实用性强的专业类课程,在学校专业师资较为匮乏的前提下,通过教育部门主动联系当地运动项目协会为其提供专业课程教学和专业代表队组建与训练,各运动项目协会的专业优势得以体现,在中小学体育治理中发挥出重要作用。此外,红十字会等其他社会组织也利用其专业优势积极为中小学教师提供急救、医护处理等培训服务,并制作公益视频、电子教材供师生学习,这也在中小学体育治理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2 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逻辑

2.1 合法性逻辑

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合法性逻辑主要源自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以及由此确立的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教育治理地位。自2013年以来,政府部门相继颁布一系列有关教育治理改革的政策文件,为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提供政策支撑[5]。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文件包括:教育部2013年颁发的《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2015年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2017年颁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9年颁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202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改委202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提升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水平 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通知》等。这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治理,构建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教育治理格局;并就“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学校教育发展的机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畅通参与渠道与途径,拓展参与范围,完善政府、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内容提出相应要求。

作为一种权威性话语,国家政策文件的颁布实质上确立了社会组织作为教育治理主体的合法地位,社会各个领域也由此对其有了了解和认知,并逐步构建认同,因而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合法性逻辑由此确立。

2.2 合理性逻辑

在政府与学校作为主要教育供给主体的现实背景下,我国中小学体育发展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制约了学校体育实施的效果。其中比较典型的问题包括如何满足学校体育个性化、多元化发展需求的问题,如何化解城乡学校体育发展差异化的问题,如何消解学校体育发展中的内卷化问题,以及如何增强学校体育发展效果的问题等。在当前背景下,这些问题的呈现单纯依靠政府或学校显然无法有效解决,而且将会导致政府财政负担日益加重;而由于教育的公益性特征,显然不可能大规模地将这些问题抛向市场,依靠市场教育机构来解决。因此,亟待引入一种新鲜力量来化解这些现实困境,弥补传统学校体育发展的不足。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背景,社会组织由于具备非营利性、志愿性等特征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被推崇引入中小学体育治理当中,作为传统学校体育管理的一种有益补充,试图对以上困境的化解提供帮助。由此可见,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顺利进入中小学体育治理场域,并成为中小学体育治理主体来开展治理实践,是以学校体育发展的现实需求为根本前提的,其引入目的也直接指向于传统学校体育管理弊端的化解,优质学校体育服务的供给,个性化、多元化学校体育需求的满足,这些便构成其出场的合理性逻辑[5]。

3 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的内外条件

3.1 内部条件

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体育治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需要达到政府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及要求[6],具体可分为准入性条件和竞争性条件两大类。

准入性条件主要指在政府的政策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要求的、社会组织需要具备的必要条件,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社会组织实体化、获取办学许可证等。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是民事法律主体的独立人格之一[7]。只有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组织才具备参与中小体育治理的资格。可见,民事责任能力是重要的准入条件之一。实体化是社会组织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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